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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府家酒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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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府家酒"驰名中外,但因"孔府家酒"包装上的书法引起的书法著作权纠纷案恐怕鲜为人知。1985年初,山东曲阜酒厂为推出一种新产品──孔府家酒,派本厂设计科科长张良登门请求书法家徐寿嶂书写酒名。徐寿嶂经一番推敲后,挥毫写下三种包装用字:①酒瓶贴红签字──隶书"孔府家酒"四个字;②酒瓶斗方贴红──隶书"酒"一个字;③套盒版面──行书"孔府家酒"四个字。上述9字曲阜酒厂全部采用。曲阜酒厂未经徐寿嶂将"孔府家酒"等字从原酒包装的版面上游离出来,扩大着它们的使用范围。现在,行书"孔府家酒"四字已洒遍天下,随处可见,它以客观物质存在的独特形式为该厂的这一酒类产品起到了告知、召示、宣传、美化和标志的作用,使人们获得了深刻的印象,产生了由衷的好感,大大提高了产品的视觉审美价值。 面对此情此景,徐寿嶂这位两袖清风的知识分子,不得已只好依靠法律解决问题,于是就聘请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马琳和任传祯律师作为代理人,依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代理律师一开始就试图在当事人双方搭起一座桥梁,努力促使双方沟通,争取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但是协商未能解决问题。于是,徐寿嶂便向泰安市郊区人民法院以"侵权之诉"状告了曲阜酒厂。送达诉状后,曲阜酒厂提出了管辖异议但被郊区人民法院驳回。此后,曲阜酒厂又上诉至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阜酒厂几乎在提出管辖异议的同时,又以"确权之诉"向曲阜人民法院状告了徐寿嶂。对此,徐寿嶂也提出了管辖异议。但也被曲阜人民法院驳回。为此,徐寿嶂又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正当两地中级人民法院对管辖上诉进行审理之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通知,裁定此案由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三次开庭,历时16个月,济宁中院于1996年6月份向徐寿嶂送达了判决书。判决书虽认定"孔府家酒"等字书法著作权归徐寿嶂所有,但必须由曲阜酒厂独占使用,且驳回徐寿嶂对曲阜酒厂侵犯书法著作权的所有诉讼请求。徐寿嶂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受理后,近一年时间才开庭,并作了双方的调解工作。1997年7月双方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孔府家酒"等字书法著作权归徐寿嶂,曲阜酒厂支付徐寿嶂20万元侵权赔偿费,同时让曲阜酒厂对"孔府家酒"等字作品享有永久性独占使用权。这样,经过漫长的诉讼,徐寿嶂最终获得了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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