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著名商品名称侵权纠纷案》(属知识产权类案件)
1997年秋,河北某企业向国家公平交易局投诉泰安等全国42家饮料生产企业,认为,“二月花”牌“枸杞珍”(饮料)是其著名商品名称,除河北某企业享有“独占权”外,其他企业对“枸杞珍”不享有这项权利。河北某企业称,泰安的“×××枸杞珍”饮料企业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了“枸杞珍”这一著名商品名称,从而构成侵权,并要求泰安等42家企业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6200万元。当时,此案在全国引起轰动, 《中国青年报》、《河北日报》等几家报纸对此案作了大量报导。陈律师为泰安某企业以非诉讼方式处理了此案。他经充分分析后认为:⑴“枸杞”是自然遗产,应为人类共有;⑵“珍”属我国的文化遗产,应为华人共同继承享有;⑶“枸杞珍”用于饮食制造业为约定俗成,应为我国广大饮食制造业所共用,不能为河北某企业独占享有,河北某企业能独占享有的仅是“二月花”牌“枸杞珍”,而不是其他牌“枸杞珍”,因此,泰安某企业(“×××枸杞珍”)不构成侵权,不能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他的这一观点得到国家公平交易局的认可,河北某企业撤回投诉,,纷扬全国的投诉案得到了平息。泰安等全国42家企业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