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于某某、翟某某等22人特大团伙抢劫案的成功辩护
浏览量:6764次
2007年 12月 , 山东省泰安市于某某、翟某某等22人特大团伙抢劫案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接受委托指派陈海涛律师出庭为第二被告人翟某某辩护。
控方诉称:2007年1月24日于某某、翟某某、张某某等四人预谋抢劫携带砍刀匕首等作案工具,窜至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集市对被害人张某实施暴力抢劫致使多处受伤;2006年12月19日,被告人于某某、翟某某等五人携带砍刀等作案工具到泰安市军分区门口抢劫现金3万多元,翟某某致使受害人轻伤;2007年2月6日被告人于某某、张某某、翟某某等五人纠集其他同案犯22人携带砍刀、搞把等工具在泰安市徂徕镇孙家曈以暴力方式实施抢劫,致使三人轻微伤;被告人翟某某共组织策划抢劫三次,抢劫金额32566.5元,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 已构成抢劫罪,请法院依法惩处。为此,控方举出了多份书证和证人证言予以证明。
作为辩护人,陈海涛律师认为:翟某某构成犯罪,但从同案犯于某某作案时间的长短,三次抢劫所起的作用, 分工及策划人等角度进行细化分析,具有从轻情节。最终法院判决于某某无期徒刑,翟某某有期徒刑13年,使被告人得到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