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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到底谁是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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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东平宿城建安公司借款纠纷申诉案,经本所律师郭桂林的多方努力,终于在1999年春天进入了再审程序。
基本案情:1992年3月,东平县宿城建安公司(原审原告,申诉人)租赁了早已严重资不抵债的东平农机修造厂的机械设备等资产,年租金1万元交该厂主管部门。农机厂原欠某信用社110多万元借款未还。信用社采用欺诈方式与建安公司订立借款合同,将该借款挂户于建安公司名下。此后,信用社从其应付给建安公司的建筑工程款中扣划51万余元计取该借款利息,1995年建安公司诉请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无效并要求信用社返还所扣51万余元。在未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1995年12月6日形成了民事调解书如下:解除双方92年的借款合同,双方应于1995年12月21日重签本金117万余元期限五年的借款合同,月息10.05‰计息。调解书生效后,建安公司不仅没有要回其请求的51万元,反而要继续偿它并没使用的117万元“借款”及其利息,这一反一正利益相差200多万元,建安公司不服,但不知如何解决。
    郭桂林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建安公司申诉。本案案情复杂,建安公司与农机是兼并还是租赁,92年借款合同签订中信用社有无欺诈行为,51万元“利息”是被信用社从工程款中扣划还是建安公司自觉履行,95年民事调解书是否合法有效等,可谓问题成堆,难点重重。经过多方查阅档案资料,询问证人,郭桂林律师终于查明了真相。他认为 :“企业兼并说”并不成立;将农机厂的巨额债务转嫁到建安公司名下确系信用社欺诈的结果;51万元“利息”是信用社从工程款中截留的 ;原调解书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撤销。
    再审程序一启动,信用社便竭力维护原调解书。一审开庭时,双方展开了证据上的对抗、法理上的辩驳,在激烈的交锋中,我方以大量的证据赢得了主动,1999年7月16日法院全面采纳了郭桂林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原调解书,确认借款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所得和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面对利益的巨大反差,信用社不服,另行委托律师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郭桂林律师代理建安公司应诉。二审期间,双方互不相让,法庭辩论异常激烈。2000年1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张,判决驳回信用社上诉,维持原判。
    对方仍不肯认输,尽力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法院对此十分重视,指令山东省高级法院复查此案。郭桂林律师再次向办案法官陈述案情、展示证据,说明观点。办案法官认为我方主张理由充分,省法院判决正确无误,复函按省法院判决执行。
    2000年夏天,该案执行完毕,建安公司不仅解脱了压在其达八年之久的117万元的“借款债务”及其利息,还收回了信用社非法扣划的51万多元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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