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燕,女,山东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在业务实践中不断学习理论知识,曾于2006年取得知识产权专业培训结业证书。
案例:
代理某机关应诉某单位欠款纠纷一案中,提出“发票是债权凭证”这一观点违背基本常识;某单位已经自认欠款证明曾经存在的事实,根据证据规则和法学理论,某机关已经清偿债务。该代理意见得到人民法院认可,最终判决单位胜诉。
代理某单位应诉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中,提出收条不是条的性质仅是收款凭证,并非债权凭证。收条仅反映收款这一事实,至于是收到谁的钱,是借款、还款或是其他用途,收条本身并不能说清楚。且单位提供证据证实该收条系收取某个项目的管理费,并非欠款。该代理意见不仅符合法理和证据规则,也合乎日常生活行为法则,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判决某机关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