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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即完成对行政相对人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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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简介

乔建奎,男,汉族,196710出生,中共党员,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担任泰安市人民政府、泰山区人民政府、东平县镇政府、泰安市河道管理局、泰安市财源街、通天街建设工程指挥部等多家机关单位、房地产建筑企业等的法律顾问。2013年获得泰安市优秀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称号。作为泰安市财源大街改造工程指挥部的法律顾问,为政府依法征收、城市拆迁改造、建设提供法律支持。

裁判要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并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该条规定的是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以公告方式发布通知的义务。公告方式是指通过在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广播电视传播以及互联网发布等公共媒介形式发布意思表示。以公告方式发布意思表示,不特定人均可以通过公共媒介知晓。因此,通过公告发布意思表示后,法律视为已经到达了相对人的支配范围,处于相对人随时可以了解的状态,故采用发布生效原则,即相对人是否知道该意思表示,不影响意思表示的生效。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最高法行申2143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思宇,,19911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2663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玉会,,19644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青年路71,系王思宇的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擂鼓石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李希信,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奎,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燕,山东省泰安市规划局工作人员

王思宇因诉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泰安市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终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3512,泰安市政府就财源大街西段旧城区改建作出《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财源大街西段旧城区改建一期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及《泰安市财源大街西段旧城区改建一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2013514,泰安市政府发布《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泰安市财源大街西段旧城区改建期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决定的公告》(泰政告字〔20130,以下简称《征收公告》),该公告载明了征收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部门、征收签约期限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并以在征收范围内张贴、电视台报道、网站发布等形式予以公告。王思宇是征收公告的被征收人之一。2016411,王思宇向泰安市政府申请公开涉及王思宇位于“泰安市财源大街西段旧城区改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2016422日王思宇收到泰安市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泰信公告[2016]11),该告知书告知了王思宇《征收决定》的内容。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并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本案中,2013512日泰安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2013514日泰安市政府发布《征收公告》,该公告载明了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并于同日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在泰安电视台予以播报,应认定此时原告王思宇应当知道被诉《征收定》的内容、诉权和起诉期限,王思宇关于应当以2016422日收到泰安市政府《政补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计算起诉期限的主张不予支持。因此,王思宇于2013514日知道被诉《征收决定》的内容、诉权和起诉期限,其于201674日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综上,王思宇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思宇的起诉。

王思宇不服一审裁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以与一审法院相同的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王思宇申请再审称:王思宇在位于山东省泰安市财源大街100号泰山劝业场有合法的第10号营业房,为核实该区域内房屋告征收的合法性,王思宇于201641日向泰安市政府申请公开相应《征收决定》。2016422,王思宇收到泰安市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泰信公〔2016〕第11),得知《征收决定》的具体内容。王思宇认为其于2011121日应征入伍,2013122日退伍,对《征收决定》毫不知情,应从2016422日王思宇收到泰安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泰信公告[2016]11)时起计算起诉期限,一二审法院以王思宇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回起诉错误,请求再审撤销原审法院的行政裁定,判决泰安市政府承担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用。

泰安市政府答辩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并非规定必须送达每一户被征收人。泰安市政府于2013512日作出《征收决定》,2013514日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公告已经完成了法定公告义务。《征收决定》公告中已经告知当事人复议、诉讼的权利,以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即视为包括被答辩人王思宇在内的全体被征收人已经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被答辩人王思宇在征收决定起诉期限届满后,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得《征收决定》,2016年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同时,泰安市政府在2013514日发布《征收决定》时,王思宇的被征收房屋一直由其父母作为经营用房正常使用,基于王思宇与其父母的亲属关系,王思宇对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应当道,王思宇以在部队服役无法知晓不符合常理,亦不属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提起行政诉讼的正当理由。综上,泰安市政府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行终790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王思宇提交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思宇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并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该条规定的是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以公告方式发布通知的义务。公告方式是指通过在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广播电视传播以及互联网发布等公共媒介形式发布意思表示。以公告方式发布意思表示,不特定人均可以通过公共媒介知晓。因此,通过公告发布意思表示后,法律视为已经到达了相对人的支配范围,处于相对人随时可以了解的状态,故采用发布生效原则,即相对人是否知道该意思表示,不影响意思表示的生效。

本案中,泰安市政府于2013512日作出《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2013514日发布《征收公告》,载明了征收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等事项,并以在征收范围内张贴、泰安电视台滚动播报、泰安建设信息网站发布等形式予以公告,可以证明泰安市政府已经完成了法定的公告义务,故应视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包括申请再审人王思宇在内的所有被征收人已经知晓了《征收决定》的内容,故王思宇于2016年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思字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王思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思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包剑平

审判员张淑芳

审判员李志强

2018515

法官助理张海婷

书记员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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