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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破产资源的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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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王某以砂场承包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村委,要求村委赔偿其损失120余万元。该案涉及一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行政许可方面的问题。我接受村委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并向有关国家矿产资源部门咨询,初步认定村委与该村民签定的协议为无效合同,如果按一般的无效合同来处理,村委有可能赔付一部分钱。我又紧紧抓住了村民并未因合同造成损失这一观点列举了该村委在履行合同中的大量事实,特别是村民已经取得了采砂证、采矿证这一事实,以及该村民每天的采砂量,从而证实该村民已经在国家许可的情况下获得了收益,而并未因合同无效造成损失。
    该案历经四审、历时三年,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观点,以村委胜诉而告终。
    在房地产案件中,大多数房地产商都存在与建筑商千丝万缕的关系,既想要回工程款,又不想得罪人,我就本着多方座下来协商为主的处理原则,比较好地处理了当事人的难题,同时还最大限度保护了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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