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原集体企业天平水泥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改制后私营企业天平水泥制品厂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郭桂林,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杨某及其代理律师意见
2000年9月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将被告下属天平水泥制品厂整体无偿转让给原告的《企业出让合同》,是被告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原告签订的,改制所依据的《评估报告》载明的净资产为367万元严重失实,经岱宗会计公司审计评估,发现原报告认定的1565万元总资产中有900多万元是空的,是虚评冒估形成的。企业至今未交接,合同未履行。该合同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企业出让合同》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巨额经济损失。
(二)郭桂林代理天平办事处及提出的代理意见
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一、《企业出让合同》是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的。改制前杨某任该厂厂长,对其管理控制的企业了如指掌,资产评估也是由杨以厂长身份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的,杨某对评估过程全面参与,并在报告书上逐页签字认定帐物相符,“签约欺诈说”不成立。二、原评估报告和省高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证明办事处将有着百万元净资产的企业整体无偿转让给杨某,对杨并非显失公平。而岱宗会计所的鉴定报告是依据杨某单方提供的篡改过的帐目和虚假的材料出具的,属无效证据。三、企业出让合同已全面履行,企业已办理过户登记,杨以私营业主身份管理该厂并组织了生产经营,“合同未履行”说与事实不符。四、杨在大幅篡改帐目、隐匿转移企业资产后再主张撤销改制合同,于法无据,于理相悖,在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
[办案结果]由于案情复杂,泰安中法与山东省高法两审历时六年,最终全面采纳了郭律师的意见,驳回了杨某的所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