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成都地奥诉吉林、泰安某企业及个人等5被告《企业名誉侵权纠纷案》
陈律师与乔建奎律师代理泰安某企业出庭参加诉讼活动。这是全国药材打假发现的重大“制假、贩假”药材案。原告要求5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陈、乔二律师向法庭提出了三个基本观点:(1)本案不是企业名誉侵权案,而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是500万元为降低的销售额,不是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是500万元中的净利润;三是泰安某企业主观上无过错,不能构成共同侵权。成都某法院采纳了二人的后两个意见,判决其他4被告连带赔偿成都地奥49万余元的经济损失;驳回了成都地奥对泰安某企业的诉讼请求。该案在全国药材行业引起重大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