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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测体温、强制戴口罩、出入小区查看证件”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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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纪传奇律师

“我又没病,凭啥要我戴口罩?”某女士进入大型超市不戴口罩,并且无视超市管理人员劝阻,欲强行进入;某小区一男士不带口罩,不听劝阻,并强行翻越隔离设施。以上的场景近期在各地多有呈现;更有甚者,还有人动不动就试图搬出“法律”作盾牌,什么“法律哪一条哪一款规定必须要戴口罩?测体温?”看似言之凿凿,实则是法盲。

随着疫情的发展、各企业复工的逐渐展开、春运潮的开始,各种不确定风险在逐渐增加。在这种情形下,各地采取的“封城”、“隔离”、“严管”等实际举措,实际上是具备相应的法律支撑的。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有相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做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由此可见,在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法律法规赋予了各级政府相应的权力,同时也对普通大众该怎么做给出了相应答案。

“去公共场所不戴口罩”、“拒不执行地方政府疫情期间的相应规定”,你可能要摊上大事了,这不是危言耸听。近些天来,各地警方对于干扰疫情防控的行为出以重拳,刑拘、行政拘留多人,其中多数人中因为不戴口罩且不听劝阻而导致的严重后果。疫情扩散的大背景下,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疫情的发展,大多数人已经认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但是,仍有一小部分人,仍然我行我素、置若罔闻。全国各地都有类似报道,类似短视频也频繁见诸网络。疫情当前,也许我们不能做出多大的贡献,但至少我们应该做到不添乱。老老实实“宅”在家中,就是作为普通个体的最大“贡献”。每一次外出,都存在感染的风险。每一个外出的人,都有可能成为传染链条中的一环。“科学防范、严守规定”,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兼有一种社会责任感。有些人“凭借一己之力”,打乱了一座城市的疫情防控布局,令人痛心疾首,也必将受到严惩。

疫情当前,泰安市人民政府也采取了非常举措,“封”路、“封”社区、“封”村庄,如何正确看待这些‘封’字系列的举措呢?

医学来讲都是为了控制传染源,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采取相应措施的时候,各级政府完全可以根据本地疫情发生的情况,来决定采取相应的一个适度的、必要的防控措施。现在来看,采取一些封闭交通这样的措施是完全必要的,而且也是具备相应法律基础的。这么做实际上是为了防止疫情的扩散,是为了我们大家的安全。希望我们的广大社会公众能够多一分理解、支持和配合。“管制道路交通、限制人员流动”,这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不便,但这也是防控疫情必需的手段,也是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履行和配合的法律义务。当然,政府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也要严格依法,做到执行有度、合情合理。

“我怕别人传染我,我更要自觉不去传染别人。”这是契约精神使然,上升一步,这更是一种法律责任。

在重大疫情暴发和流行之际,出门戴口罩、接受必要的体温检测、远行归来自觉在家里隔离一段时间,这是文明素养,更是尽自己的法律义务。在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里,对于遵守公共秩序和尊重社会公德也做了规定。防控疫情的当下,最基本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就是“出门戴口罩,居家保安全”。这是公民法定义务的内涵,而不是什么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更不是对公民义务的任意扩展。

法律不可能穷尽一切行为,但一切行为又都是要有法律调整的。这个法理,希望每个公民都应该了解。

疫情攻坚战,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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