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服装学院泰安教学站(又名泰山高级服装学校)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委托代理人:郭桂林,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服装学院从1999年11月正式开始筹建,并于11月8日成立“山东服装学院筹建处”。2000年2月15日省教委成教处批复同意筹建山东服装专修学院。2000年5月,山东服装学院筹建处进行了一期工程的征地、施工招标,5月8日开工建设。至9月底,泰安开发区管委先后拨入建 设资金547万元。2001年2月26日,泰安市政府向省政府呈报了“泰政呈[2001]9号”《关于建立山东服装学院的请示》。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对学院的情况进行了审查,组织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组到学院进行了实地考察和评估。在此基础上,拟定了同意建立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的意见,提请省政府批复。省政府于2001年9月24日作出了“鲁政字[2001]290号”《关于同意建立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的批复》。该批复批准设立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并由开发区管委举办。
北京服装学院泰安教学站不服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字[2001]290号文件,于2001年11月委托全国十佳律师张栋向济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一审败诉后又上诉于省高级法院,要求撤销鲁政字[2001]290号文,确认其为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的举办单位。省政府及泰安开发区管委在一、二审中均认为: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确由开发区管委会举办,省政府批复正确无误,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代理意见]郭桂林律师接受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代理其参加一、二审诉讼,调取了大量证据,提出代理意见: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的产权人是开发区管委而非原告。1、原告曾提出过筹建山东服装学院的方案及其立项申请,该申请一度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但由于原告无力建设致使该方案荒废。后来建设的山东服装学院是开发区管委另行立项进行的。2、山东服装学院筹建处是开发区管委设立的的,因此,将其筹建的山东服装职业学院认定为管委会举办理所当然。3、筹建工作由管委会所设的筹建处进行,其中泰山高级服装学校工作人员崔继茂接受管委会的任命,担任该筹建处的副主任在筹建中做了大量工作,其在学院筹建中的行为属管委会下属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而非原告工作人员的筹建行为。4、管委会始终是举办山东服装学院的申报单位,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均对管委会作出,办学主体为管委会无疑。5、管委会虽然曾与原告形成过吸收原告部分资金办学的意见,但原告无力出资,实际上也没有对学院进行投资,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办学资金由管委会财政投入,其所谓“借开发区的钱向学院投资”的说法与事实不符;“谁投资谁所有”是确认学院产权的基本原则。因此,学院的产权由管委享有无可辩驳。6、省政府的批复正确无误。
[办案结果]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山东服装学院确系开发区管委举办,判决维持省政府鲁政字[2001]290号批复,驳回原告要求政府重新确认山东服装学院办学主体的诉讼请求。二审各方争辩激烈,最终省高院判决驳回北京服装学院泰安教学站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该案引起了最高法院、山东省委和国内高校的普遍关注。现山东服装学院已发展成在校学生8000多人、资产十几亿元的优秀高等职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