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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无罪判决能证明著作权人是老任而非教育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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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申请人:任某,原山东泰山中学副书记、副校长
    被申请人:泰安市教育局;  
    委托代理人:郭桂林,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意见
    1997年至2000年,申请人作为主编,以泰安市目标教学课题组(简称课题组)负责人的名义,利用业余时间组织人员编写了《目标教学实验指导用书,》由市教育局协助发行供全市初中学生使用。2000年申请人因书款使用问题被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2004年山东省高级法院再审认定《指导书》系非职务作品,申请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改判其无罪。故《指导书》著作权由申请人享有,应裁决教育局返还109万余元书款及利息。
    (二)郭桂林代理教育局提出的代理意见
   《指导书》著作权及其相关权益应由教育局享有。理由如下:一、课题组是教育局发文成立的内设临时性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实施该项课题研究并编写修订课题指导用书,课题组对教育局负责,代表教育局意志从事指导书的编写修订工作;二、教育局对该课题研究包括《指导书》编订提供了经费和资料,安排了人员;三、《指导书》的书号申请、征订发行、回收书款等均由教育局实施的;四、作为课题组这一非法人临时机构的设立者,教育局是课题组对外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所以应依著作权法认定《指导书》为单位作品。
    省高院刑事再审判决书虽认定《指导书》为非职务作品,进而判决申请人无罪,但我所律师代理教育局收集到80多份证据(多为新证据)足以支持仲裁委作出与生效判决不同的事实认定,仲裁庭应依最高法院证据规定作出独立的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办案结果]泰安仲裁委采纳了郭桂林律师的意见,以[2006]泰仲裁字第44号裁决书认定《指导书》的著作权属于课题组,教育局是课题组民事权益的享有者,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后泰安市中级法院又驳回了任绪富提出的撤销该仲裁裁决的请求。
本案引起了四级法院、检察院及教育界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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