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涉外股权确权纠纷案,同时又是一起涉军案件。本案的关键是弄清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即:“人合”加“资合”。诉讼中我们紧紧围绕这一关键,用大量证据证实了委托人既是购买公司外资股的实际出资人,又是外资股受让后与其他股东的合作者,符合“人合”加“资合”的基本要求。同时,用确凿证据证明了名义上的外资股购买人既未出资,也不知情,不符合“人合”加“资合”的基本要求。最后,法院全部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判决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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