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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两企业破产还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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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两企业破产还债案”

    2000年秋,某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某企业破产还债。陈律师作为某建筑企业债权人的代理人参加了债权人会议。在首次债权人会议上他通过发问得知,该破产企业由泰安某局开办,注册资金为1120万元,但该破产企业设立时,仅投入注册资金16.8万元,尚有1103.2万元注册资金没有投入。据此,陈律师根据我国企业法人制度提出:该破产企业实际投入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50万元的法定最低标准,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实体上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破产主体资格,不能适用破产程序破产还债,其民事责任应有开办单位承担,并据此请求某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破产企业的破产申请。后来,该案由某市政府协调解决,全部偿还了某建筑公司的债务及部分欠款利息共计314.34万元。从而有力地维护了某建筑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时,该案在泰安引起了强烈反响,并对后来处理此类企业的破产还债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借鉴。之后的2002年,陈律师又以同理,代理同一建筑企业的债权人,参加了另一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会议,为其争回工程价款194万元。陈律师这两次成功破产还债代理,受到某中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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