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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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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作者: 陈永辉

新闻提示

    □将年度内有典型意义的裁判意见集中发布,充分发挥这些案例在规范裁量权行使、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中的作用,努力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和导向作用,及时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价值判断和行为指引,促使当事人息诉止争,引导案外人自行解决类似矛盾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4月22日首次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集中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08年度审结的23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的判理摘要。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处获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和部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2008年,该庭共新收包括侵犯专利权纠纷、侵犯著作权纠纷、侵犯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各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以及专利、商标授权确权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277件,加上2007年旧存的各类案件52件,全年共审理各类案件329件,比2007年增长103.9%,其中审结184件。通过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责,解决各类知识产权纷争,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一系列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不断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维护了知识产权司法标准的统一。


   为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促进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其2008年度审结的184件案件中,选取了23件典型案件的判理摘要,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8)》,向全社会公开发布。报告包括序言、16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7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报告选取的案件涵盖各类型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专利案件、著作权案件、商标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技术合同案件和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既涉及实体标准问题,也涉及管辖等程序问题。

    涉及的法律问题多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包括:侵犯专利权纠纷中公知技术抗辩的适用问题;专利与技术标准关系问题;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问题;网络公证证据的审查和采信问题;戏剧演出的表演者认定问题;约定俗成的游戏名称的正当使用问题;字号和商标相冲突问题;禁止专利重复授权原则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企业标准备案是否当然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能否行使司法变更权的问题;通用名称的认定问题;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期限的起算点问题以及诉讼主体和管辖确定的先后顺序、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的管辖确定,等等。上述问题中,有些是通过具体案件对法律原则性的规定予以阐释,明确了适用的具体条件;有些是因为实践中认识和做法不尽一致,通过案件裁判予以规范和统一;有些是通过案件审理,解决了法律未作规定的新类型问题,完善了知识产权法治。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这些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阐释,对于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过年度报告的形式,将年度内有典型意义的裁判意见集中发布,充分发挥这些案例在规范裁量权行使、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中的作用,努力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同时,也希望通过年度报告的发布能够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和导向作用,及时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价值判断和行为指引,促使当事人息诉止争,引导案外人自行解决类似矛盾纠纷。

   该负责人还特别说明,年度报告中仅摘录了相关裁判文书中的核心话语,因此应当结合整个裁判文书的内容对这些意见作全面理解,不能断章取义。同时,案件的处理毕竟具有一定的个案性,人民法院在借鉴裁判意见时不能简单照搬照抄,而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作出相应的判断。

   该负责人表示,今天发布的是第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是一种尝试和开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将会在以后不断改进和完善这项工作,努力把案件年度报告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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