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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有望今年出台受理信息公开案件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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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话动机

  3月9日,“信息公开与透明政府建设”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学者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10个月以来的实践进行探讨,也指出了条例中存在规定模糊、难以操作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

解释课题的负责人,他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有望今年出台《关于受理信息公开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什么样的案子可以受理?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司法解释将作一个明确规定。

  - 对话人物

  李广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对“滥诉”要有一个公正评价

  新京报:记得信息公开条例刚颁布时,就有人担心会引发大批量的诉讼爆炸。10个月过去了,情况如何?

  李广宇(以下简称“李”):从目前所掌握的情况来看,各地出现了一些,但并不是想象的诉讼爆炸。

  实践当中,从地方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反映来看,现在所谓的“滥诉”已经引起了重视。上海法制办的复议处提供了一个数据,他们受理的复议申请当中,其中一个人的申请,在去年占到了一半。他们说,这样浪费了很多的司法资源、行政资源。

  新京报:问题是有些“滥诉”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李:对“滥诉”要有一个公正的评价,现在来看,需要这些一个一个的诉讼来推动,像北大王锡锌教授讲的,从下往上社会公民的力量,这个推动力还是需要的。

  也有人呼吁是不是在限制滥诉方面设置一定的门槛,我们也有考虑,但现在拿不出成熟的方案来。

  考虑在五一前后向社会征求意见

  新京报: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对法院产生了什么影响?

  李:法院的挑战来了。

  比如说在实践当中,对第33条第2款中“合法权益”的理解,很多人认为这是从行政诉讼引用来的,行政诉讼法第11条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对权利的保护限定人身权和财产权,政府不公开信息,并没有对你的人身权、财产权产生损害,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这些观念,都在信息公开这一崭新的实践面前需要重构、还原本来的含义。

  新京报: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看待这些问题的?

  李:我们经过几轮起草、修改、座谈、调研,现在有一个想法,争取能够在五一前后用公开的方式,完成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的协调工作,通过网络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原告资格方面不要设太多门槛

  新京报: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人应该是对生产、生活、科研有关的信息申请公开。问题是,有些信息带有公益性质,可能有些人在三方面都与此无关,如果申请时遭遇拒绝,怎么办?

  李:这就涉及原告资格问题,在我们做的讨论稿当中,没有这条规定。

  无论是学者还是行政机关的官员,都对原告资格问题很重视,而且有不少同志也建议设定一定的资格。但是,为什么我们没有这一条?也是有一个考虑,在原告资格方面,不要设置太多门槛。

  你认为不符合“三需要”,拒绝提供,处理得是否合法?还有要接受监督。我个人主张,不应该把“三需要”作为原告资格的条件。

  “我们倾向于水电气等事业单位可做被告”

  新京报:去年北大王锡锌教授等人申请公开首都高速路收费信息时,首发公司拒绝公开的理由有两条,一是涉及商业秘密,二是他们不是行政机关。一些公共事业单位如果以“不是行政机关”为由,拒绝公开信息,怎么办?

  李:这是我想谈的告谁的问题,焦点集中在供水供电供气等事业单位能不能作为被告,我们倾向性的意见是可以做被告。

  但也有人担心这个步子大了一些,还有人认为,一旦放开,这些公共企事业单位成为被告,将远远超过行政机关,会不会把行政诉讼民告官的性质冲淡了?

  信息公开同档案法衔接问题拟分两种情形

  新京报:信息公开涉及很多其他法律规定,如何解决之间的矛盾?

  李:我们想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确实在申请公开之前,已经依照档案法的规定正式归入国家的档案机构的,依照档案法的规定来进行。

  还有一种是没有规章,或者说是申请人提出申请了,行政机关为了逃避公开才去急忙临时归档,或者由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内部的档案管理机构来掌握的,这个要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我们做了这样的规定,但是在讨论核心意见的时候,相关主管部门也是不同意的,这个需要进一步磋商。

  - 相关新闻

  北京已发生11起信息公开诉讼案

  其中包括“反信息公开诉讼”

  自去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北京因信息公开事务引发的诉讼有11起。

  在3月9日“信息公开与透明政府建设”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振清公布了这一数字。

  王振清说,11起信息公开诉讼案件,从分布的领域看,大多为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工资待遇等。这些领域大多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政府处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容易引发群体性诉讼。”

  从案件类型上看,既有要求政府机关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也有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后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即“反信息公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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