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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依法保障长江“十年禁渔”生态治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为民办实事”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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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题一:此次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生命河,是世界上水生生物最丰富的河流之一。近年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为从根本上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危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全局高度和长远发展角度,作出了长江“十年禁渔”的重大决策。最高检此次发布5件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更好地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工作顺利开展。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事业中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依法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忠诚履职的具体表现。二是更好地推动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为加强对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2020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等10部门共同部署开展了为期3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长江流域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持续加大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取得积极成效。但是,长江禁捕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随着专项行动持续深入推进,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仍然对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存在认识不够深刻细致、理解不够系统全面等问题。通过发布本批5件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用足用好法律规定,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也是为了更好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三是更好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升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护卫长江生态环境的意识。预防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更依赖于人民群众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危害的了解和抵制。我们发布这批案例,就是要让广大群众明白保护长江渔业资源的重要意义,自觉遵守法律,守护长江母亲河。

问题二:这批典型案例在内容的选择上分别作了怎样的考量?主要体现出怎样的特点?

答:本次共发布5件典型案例。案例一湖南省岳阳市张某节等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吴某龙等10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检察机关斩断跨省捕捞、运输、销售长江野生鱼的黑色产业链,严惩以非法捕捞为业、有组织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为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案例二四川省雅安市罗某、罗某祥、罗某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检察机关对多人参与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把好入罪关口,既确保了有效治理,又防止了打击面过宽,确保罚当其罪。同时,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毒鱼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不要以身试法。案例三江苏省南京市陈某宝、万某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是检察机关采用刑事手段打击生产性垂钓犯罪的积极探索,明确了对利用或变相利用垂钓进行生产性捕捞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严惩。案例四重庆市涪陵区黄某航、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虽然行为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但其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法定不起诉处理,依法保障了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充分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案例五贵州省遵义市穆某群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检察机关对情节轻微的非法捕捞案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后,主动做好刑事司法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工作,防止了处罚真空。

这批案例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首先,检察机关针对长江流域常见多发且危害较大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依法从严打击,表明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政策取向。其次,这批案例既有起诉后从严惩处的案例,也有因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例,表明检察机关在从严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前提下,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案,宽严相济、不枉不纵。第三,案例集中展现了检察机关坚持办理案件与修复生态并重的司法理念。发布的案例将当事人修复渔业资源情况纳入刑事犯罪评价,在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同时,积极督促非法捕捞者参与生态修复,促进渔业资源恢复和水域环境改善。第四,这批案例注重释法说理,案例详细阐述了各类常见非法捕捞作业方式的危害和行为人可能承担的责任,对于增强群众法治意识、预防违法犯罪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问题三:请介绍一下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检察机关都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怎样的成效?

答:专项行动开展一年来,长江流域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持续加大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态势得到明显遏制。一年来,长江沿岸14省(市)检察机关共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5331件8464人,同比分别上升120.4%和104.5%。

一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一是积极开展跨部门协作。湖南、江西、云南等地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为合力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提供制度支撑。江苏省检察院牵头制定《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二是加强跨区域协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地检察机关签订《关于赤水河乌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等11项跨省、市协作机制,形成服务和保障“一江一河”流域绿色发展的检察合力。三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职能协作。在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实施打击的同时,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推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工作。

另一方面,延伸检察职能,促进社会治理。一是促进生态修复。重庆市检察机关要求涉案人员定期到基地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江苏省检察机关督促涉案人员主动交纳损害赔偿金,努力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有机统一。二是制发检察建议。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促进源头治理。三是加强宣传引导。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结合办案加强政策宣传和释法说理,提升社会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意识。

问题四:结合司法办案实践,能否介绍下当前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发案有哪些特点?

答: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当前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从案发地看,该类犯罪多发于长江中下游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长江中下游省(市)检察机关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5984人,占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人数的65.11%。该区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频发的主要原因是渔业资源丰富且当地多有捕食野生鱼的传统,野生鱼市场需求量大。二是从犯罪人员构成看,涉及转产渔民的案件占比相对较少,非渔民非法捕捞案件占绝大多数。其中,一些人受利益驱动偷捕,他们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手段隐蔽,有完整的捕供销利益链条。还有一部分是社会闲散人员,他们使用简易但危害较大的捕鱼装置偷捕,行为发生往往具有较大随机性和分散性。三是从发案原因看,一些案件系因群众对长江“禁捕”重要性认识不足,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禁用工具、方法”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全面导致。

问题五:对于预防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检察机关有哪些好的意见建议?

答:长江的新生需要多方协作、共同守护。要充分认识到,长江“十年禁渔”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沿江人民的长远利益、最大利益,是修复和改善长江生态的必经之路。做好长江“十年禁渔”工作,不仅需要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加强监管、依法治理,更离不开老百姓的积极配合。对此,我们有以下建议:

首先,长江渔业生态保护,不仅要禁止捕捞还要管住市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不销售、不购买、不食用、不经营野生长江鱼是每个人为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其次,水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产资源进行捕捞,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的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国家明令禁止捕捞的珍稀鱼类和保护动物,在任何时间、任何方式和任何地点捕捞的,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相关执法部门要全方位、广角度、多形式地宣传《长江保护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宣讲解读长江禁捕相关政策。通过持续曝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方式,告知公众此类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形成全民共同参与保护长江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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