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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秀梅律师参加山一大二附院举办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培训班并就“《民法典》与伦理审查”进行会议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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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26日至27日,由山东省药学会药物临床评价研究专业委员会主办、山东省医学会药物临床研究与评价分会协办、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承办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培训班在泰安召开,我所律师毕秀梅应邀请参加,并做了题为“《民法典》与伦理审查”的会议发言。

    

      毕秀梅律师的发言内容指出,开展临床试验,必须经过伦理审查,而伦理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研究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在民法典中,主要体现在公序良俗原则、绿色环保原则、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保护原则、 隐  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原则等方面, 另外,民法典为临床试验作出了专款规定,进行临床试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必须经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另外,还详细介绍了伦理审查的重点内容。


      会议采取现场和线上相结合的方式,来自省内外200余家临床试验机构、企业的2200余名学员参加培训考试,线上直播观看接近5万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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