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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制定《泰安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 明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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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4日讯 (记者 王明明)为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地租征收管理,近日我市制定《泰安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应当缴纳地租的建设用地有: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外);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改变用途出租的;出让土地部分改变用途和规划条件,未补缴出让金差价的;其他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按政策规定应当缴纳的。地租征收标准根据基准地价确定和调整。
    泰山区、岱岳区行政区域内的地租征收标准为: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国有划拨土地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的,根据分摊占地面积,按同区位同类土地用途出让最高年限和基准地价的60%折算年地租;用于工业等其他用途的,根据分摊占地面积,按同区位同类土地用途出让最高年限和基准地价的50%折算年地租;出让土地部分改变用途和规划条件,未补缴出让金差价的,按应补缴数额、出让年限等折算年地租。地租缴纳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或地租征收合同的约定缴纳地租。
    地租缴纳人逾期不缴纳地租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财政拔款的,必要时,可由同级财政从应拨付的经费中予以抵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审批、土地登记、土地转让等手续时,一并审查该宗土地的地租缴纳情况,应当缴纳地租而没有缴纳的,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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