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秀梅
市民江先生近日来我所咨询:
2017年初,其朋友张某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从银行借款150万元,张某用其个人名下房产(借款是评估价90万元)提供抵押,银行要求至少还要提供2-3人进行担保,于是张某找到江先生和甲、乙为其提供担保。银行将张某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分别与江先生和甲、乙签订了保证合同。2020年初,借款到期,张某未能还上钱,银行起诉,法院判决后,江先生也未放在心上,心想:张某抵押的房子现在已经值160万左右,卖了张某的房子后,即使差点儿的话,也差不了太多,并且是三个保证人,每人也分摊不了多少钱。2020年下半年,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一次性把江某账户上全部存款合计140多万扣划走,另外两个担保人合计扣划不足10万元。江先生想不通,质问法官:为什么不卖张某抵押的房子?甲、乙经济实力也很雄厚,为什么只扣划了他们不到10万元?得到的答案是:张某的房子在此案前有两个查封,处置房子程序复杂、回款慢,三个担保人均是连带清偿责任,划谁的钱都符合法律规定。
于是江先生来我所寻求律师帮助他向张某和甲、乙进行追偿。
我们详细了解了江某的案件情况后,给其的意见是:起诉张某追偿,并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对张某的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对甲和乙,江先生无权向他们追偿。
江先生对其不能向甲、乙进行追偿不能理解,认为三个保证人对张某承担的都是相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为什么不能向甲和乙进行追偿?
律师向其详细讲解了民法典时代担保人内容追偿规则。担保人内部追偿,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担保人之间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情形。
这种情形下,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相应份额。
二、担保人之间约定了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了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三、担保人之间既没有约定相互追偿,也没有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情形, 此情形下,已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承担了责任的担保人是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江先生的情况就不符合上述三种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所以不能向甲和乙进行追偿。但现行规定对江先生比较有利的是,在主债务人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在向主债务人追偿时可行使担保物权,即对主债务人的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