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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杀人”案层出不穷 凸显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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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某些允许实施“虚拟犯罪活动”的网络游戏已风靡全球。“打”、“砸”、“抢”、“杀”、“奸”……对于这些现实中被法律禁止的犯罪行为,网络却成了“虚拟犯罪”的温床。很多人认为这不会触犯法律,而近日有人以身试法,结果被警方拘捕。尽管众网友和法律界人士各存看法,但无论如何“网络虚拟犯罪”都已成为不可不谈的话题和迫在眉睫的研究课题。

  “虚拟杀人”非“故意杀人”

  但“黑客入侵”等

  可能触犯当地刑法

  十天前,一名43岁的日本女子在网上“谋杀”了“虚拟丈夫”,目前警方已将其拘捕。该女子深陷虚拟社区游戏,在网上找到了爱人,并在虚拟世界结婚生活。得知被“虚拟丈夫”抛弃后,该情绪失控女子用黑客手段侵入“虚拟丈夫”个人电脑,操控并篡改了电脑内部数据,盗取了“丈夫”玩游戏的网名和密码,再用修改后的身份登录,将“丈夫”苦心经营一年多的“虚拟化身”杀死。目前,该女子被怀疑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等,若遭警方起诉,并被法院认定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话,她将被判处最高5年的监禁及罚款。

  “网络虚拟杀人”也会被判刑吗?许多网友特别是热衷于类似“虚拟犯罪游戏”的年轻玩家对此疑惑不解,并表示非常震惊。

  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万律泽律师事务所专业人士,律师们认为,所谓“网络虚拟杀人”与现实中“故意杀人罪”所规定的“杀人”含义完全不同。《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杀人者和被杀的对象都必须是有血有肉、活生生的自然人;而所谓“网络杀人”的杀人者和被杀的对象都是虚拟人物。所以,不应该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来探讨所谓“网络虚拟杀人”。“但‘网络虚拟杀人’是否涉及其他法律问题乃至犯罪?这还要看具体某个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此案中‘杀人’罪名应当是不成立的,警方拘捕该女子另有原因,其行为可能触犯了所在国刑法相关规定。”

  “虚拟强奸”非强奸

  但可能涉嫌

  传播淫秽物品或侵权

  去年,某大型互联网游戏中发生了一起前所未有的“虚拟强奸案”,一虚拟女子被一虚拟色魔“强奸”了,比利时警方已展开调查。而开发运营商已通过代理机构在北京设立办事处,为游戏进入中国做铺垫。另外,有人在“网游”虚拟空间开办“未成年人士性爱俱乐部”,发布儿童色情影像,只要会员支付“网上金钱”,便可与“虚拟小孩”性交易。一些虚拟人物公然做出亲密举动。虽未涉及真人,但因触犯保护儿童条例,德国警方已介入调查。

  有人认为,警方兴师动众不合理,“虚拟人物在网上公开进行色情活动,不道德却非犯罪。”但也有人说,虚拟人物都由真人操纵,“虚拟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他人构成威胁,特别是给广大青少年带来不利影响。

  律师认为,按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犯罪实施人和被害人也必须是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所谓“网络虚拟强奸”的主体和对象是虚拟人物,无法在《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范围内来探讨。但如果现实中某个行为人将淫秽画面或视频公开在网上传播,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许兰亭说:“就目前中国的法律来说,对所谓‘网络强奸’等‘虚拟犯罪’没有规定,难以定罪。但若将虚拟强奸画面或视频公开在网上传播,且有重要细节描述,那么传播者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虚拟犯罪行为’在现实中对真实的人造成了侵害,像人格贬低、名誉受损等,且情节和侵害后果都很严重,达到一定程度,就涉及民事侵权问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虚拟盗窃”

  可构成盗窃罪

  须承担相应责任

  事实上,“网络虚拟犯罪”已离我们很近,尤其是有关“网络盗窃”案已出现在国内不少地方,网上相关话题达数十万条。一个多月前在浙江有5人被批捕,他们涉嫌通过网络木马程序盗窃某网络游戏账号和密码,在广州、象山等地盗窃游戏角色的虚拟装备,在网站上出售牟利20余万元。检察机关认为,虚拟装备当属玩家私人财产。

  我国《刑法》中并无“网络盗窃”罪名。我国法律对现实中合法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无形资产等给予保护,对网络虚拟货币、装备算不算财产并无具体明文规定。不过,许兰亭认为:“如果将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实施‘虚拟盗窃’,‘盗窃’的东西具有价值,就可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若不具有价值,则谈不上‘盗窃’犯罪。但如果‘虚拟盗窃’行为给‘虚拟物品’的所有者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也将构成盗窃罪,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网络虚拟犯罪”

  需加强监管

  不断完善相关立法

  律师们认为,目前与网络有关的犯罪,诸如利用网络进行窃取财产、赌博、诈骗等犯罪活动,或者实施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违法犯罪行为,其犯罪主体指的是现实中的人。而所谓的“网络杀人”、“网络强奸”、“网络盗窃”等,与现实生活中相同的罪名不能简单地对号入座。由于缺乏足够法律依据,目前认定和打击“网络虚拟犯罪”处于困境。

  “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现实中网络又日益深入社会,新类型的问题不断产生,应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而对网络中产生的各种问题,最好的规制和调整的手段还是法律。这就给立法者不断提出探讨研究的新课题,促进立法者进行涉及网络方方面面问题的相关立法活动,从而使法律不断地完善和跟进。另外,还要有相关法律实施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具体工作予以保障。而现实中的这些工作,又会及时地发现法律条文存在的不足之处,从而向立法部门反馈相关信息,促使立法不断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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