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鹏律师
“所有的声音都可以被听见”,疫情给中小微企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无疑是雪上加霜。好在中央及时出台减免政策,“硬核”支持风雪中的中小微企业渡难关,让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
据央视新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
就在刚刚,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召开,人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医保局负责人介绍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关情况。
笔者根据新闻报道整理了如下问题对该政策予以解读,以便企业和职工查阅了解:
1.减免社保费是五险都减免么?
答:不。只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不减免医疗、生育保险费。但是各省可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由省政府决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减免政策。
2.减免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么?
答:不。阶段性减免只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目的是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
3.个人承担部分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险费中的个人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这次减免不包括减免个人部分。个人是否可以缓缴请具体留意当地规定或政策。
4.减免期限是多久?
答: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另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还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5.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是如何划分的?
答:详见本文末尾附后文件。需要说明的是统计局2017年发布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要求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6.个体工商户有什么政策?
答:个体工商户也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受本次疫情影响也很大,我们认为也应该享受减免政策。但因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由个人缴纳社保费,新闻报道中也未明确,其能否减免还有待财政部、人社部、国税总局的发文明确,敬请留意。
7.机关、事业单位是否享受减免?
答:不。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保缴费不在减免之列。
8.企业如何实打实的获得政策好处,该政策如何启动?
答:具体如何启动尚未明确,部分地区已经叫停了2月份的社保缴纳工作。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已经制定《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各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近日会根据统筹安排出台社保免缴政策的操作办法、实施方案,敬请留意。
9.个人保险待遇是否会受影响。
答:不,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强调国家在实施对企业减免政策时,已充分考虑到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可以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10.减免力度大,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是否有影响?
答:全部基本养老基金余额充足,影响总体可控,养老金发放有保障。
11.社保减免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12.公积金有什么政策?公积金贷款有什么影响?
答:公积金是不能减免,可以缓缴,最长可申请延缴到6月30日,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要连续计算,不影响每个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注:以上系笔者根据新闻发布会内容整理,具体请以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和地方征缴机关通知为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