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钥匙算房屋的交付使用吗
来源:泰安日报 作者刘昭彦 2006-04-16
周先生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开发公司交给周先生房屋钥匙,周先生咨询:交钥匙算房屋交付使用还是应当同时办理交付所有权证书?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刘昭彦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商品房这一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和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的规定,开发公司负有向周先生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更加明确: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无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房屋的交付通常表现在钥匙的交付,但是交钥匙并不表明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转移占有房屋,而且要同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话,交钥匙就应认定开发公司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对于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双方可以另行约定,也可以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