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31号鲁ICP备09075619号-1
版权所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409号望山大厦四楼 邮编:271000 您当前是第45443548位访客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真:0538-8298362 E-mail:lantianlaw800@163.com 网址:www.lantian-law.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