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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0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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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国土资源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签署第46号部令,发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101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全文共六章,包括总则、受理、审理、决定、执行和监督检查及附则。《规定》指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专门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具体指导和监督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机构根据本规定负责相关工作。

  《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定行政复议的工作规则、制度和程序;研究处理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审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提出处理意见等。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规定》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其他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到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要在收到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提出答复通知书以及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复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

  《规定》提出,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决定举行听证的,要在举行听证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被申请人必须参加。

  《规定》还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据有关负责人称,比起2001年发布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此次46号令有了进一步的完善:明确了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的办理机构,完善了复议程序,创新了审理方式,加强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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