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是司法改革的主要价值取向,长期以来执行权疏于监督制约留下了不少后遗症,健全执行监督制约机制是执行改革的必然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日前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指出。
江必新要求,第一,要对执行权进行科学、合理配置,准确界定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并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使各项权能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目前的设想是,最高法院执行局成立五个内设机构,各高级法院执行局成立四个内设机构,中、基层法院执行局成立三个内设机构。
第二,通过对执行实施权的合理分解和岗位设计,强化对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与内部监督。要形成由相对独立的机构来行使执行实施、裁判、办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权的机制。
第三,实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打破一个人管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建立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
第四,建立执行案件质量效率评查制度,尤其是建立无财产执行案件退出机制后,就必须要有一个后续管理机制。
第五,在执行案件中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裁判过程,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第六,引入执行监督员参与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工作机制。执行案件该不该终结,该不该退出执行程序,由监督员把关,拓宽监督渠道,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