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哈尔滨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二、 天津某传热设备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某热力有限公司能源管理合同纠纷案
三、 大余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
四、 某水务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案
五、 赖某某诉厦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哈尔滨某客车公司系新能源客车和新能源专用车民营生产企业,自2014年1月起,该公司租赁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处房屋及场地从事生产经营,租赁期限至2024年1月。因哈尔滨某客车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受委托经营该处资产的哈尔滨某控股公司在行使约定解除权后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哈尔滨某客车公司立即迁出,并给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及违约金等近两千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某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请,哈尔滨某客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租赁该场地之初,当时该空旷的厂房及办公楼、综合楼不适合客车生产环境,哈尔滨某客车公司进行了大面积改造修饰达到生产标准,同时投入巨额资金对案涉租赁场地进行了升级改造。该公司研发了多项新能源产品客车,投入大量研发经费,目前智能小巴、客车联盟、旅居房车项目正在进行中。如果办理房屋迁出,属于异地迁址,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近两年的时间,并且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企业将面临特别公示(企业资质暂停)风险,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不仅该企业前期投入将付诸东流,后期发展也将因企业绿色转型失败而面临危机,甚至可能导致黑龙江省新能源企业产业链缺失。为寻求最佳处理方案,二审法院合议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了解双方具体诉求和合理预期,主动与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寻找最佳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哈尔滨某客车公司与某投资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通过分期履行的方式支付租金等,并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首期租金已支付完毕。
【典型意义】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调研期间首次提出发展“新质生产力”。本案所涉哈尔滨某客车公司系黑龙江本土汽车生产企业,该企业前身成立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具有悠久的历史,其生产的客车曾连续数年获相关主管部门客车质量检查评比奖励。在企业重组绿色转型后,先后研发了国内行业技术领先的新能源客车18款、新能源物流车9款,获批工信部大中型客车(改装类)、专用货车、其他挂车生产资质,以及新能源客车产品准入生产资质——纯电动大中型客车、自制自用底盘资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将哈尔滨某客车公司等企业纳入做大新能源汽车整车产业规模范围,提出要加快新能源客车产业扩能提质,加快整车产品生产。
本案中,人民法院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方式,积极推动府院联动,通过调解寻求双方利益最佳平衡点,促成多方协同实质化解纠纷,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培育东北全面振兴新的经济增长点,助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本案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推动新能源生产企业、汽车制造业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服务和保障东北全面振兴的决心和担当,是司法助推因地制宜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增强发展新动能的生动实践。
【基本案情】
某传热设备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开发了利用钢厂生产过程中的炼钢冲渣水余热供暖的新技术,全国仅有少数几家公司拥有此项技术。某热力公司因经营需要,与某传热设备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由某传热设备公司向其安装钢铁冲渣水余热供暖的“渣水换热器”等设备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某热力公司于每个采暖季结束后按照合同约定向某传热设备公司支付一定的节能效益分享款。后某热力公司在使用涉案换热器过程中,发现该设备因漏水与堵塞造成换热效果降低,进而影响正常供暖,便不再向某传热设备公司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该设备涉及环保节能新技术,人民法院针对本案涉及的核心设备“渣水换热器”及其运行流程启动鉴定并对勘验全程跟进,确定勘验方案及实验方法,并协同鉴定专家在勘验现场对换热器漏水原因进行了确定,促推了某传热设备公司升级改进现有技术方案,同时在判决金额中充分考量了上述技术创新因素。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某传热设备公司提供的涉案能源管理服务是利用钢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热量为居民提供供暖,全国包括某传热设备公司在内仅有少数几家公司才能提供此项技术。该技术具有一定的环保效益以及创新性。经鉴定,渣水换热器不热的原因主要在于设计原因,运行过程中存在漏水堵塞情况,影响了整体供热效率。该技术方案是量身定制,本身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实践性。科技型公司需要在技术创新、实践改造、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成长,在该能源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对某传热设备公司的技术创新实际效果予以一定的容忍度。且某传热设备公司后期维修便利性方面存在欠妥之处,并非是故意提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在诉讼期间某传热设备公司亦积极寻找故障原因。在充分考量上述因素下,判令某热力有限公司依约支付某传热设备公司欠付节能效益分享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同时判令某传热设备有限公司给付某热力公司一定经济损失,并由某热力公司拆除渣水换热器进行升级改造。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
钢铁行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余热,将钢铁冲渣水余热等废水废气充分利用变废为宝,不仅能为企业节能降耗创造效益,而且还能满足城市供暖需要,也有利于改变城市热源单一、环境污染等问题。本案中,天津某传热设备公司开发了利用炼钢冲渣水余热供暖技术,通过技术创新、降碳减污实现了节能环保、产业提升。全国包括某天津传热设备有限公司在内仅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企业能提供此项技术。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钢铁、清洁生产技术和清洁能源开发纠纷案件中,聚焦发展新质生产力,充分考虑涉案技术方案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实践性,依法保障技术服务方享有节能效益分享合法权益,加大对生态环境科技、绿色低碳技术等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成果转化运用,推进产融结合,推动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新质生产力。
【基本案情】
2003年,大余县某矿业公司通过公开竞拍取得大余洪水寨矿区钨矿经营权。该矿于1918年投入开采,具有近百年开采史,长期以来由于乱挖滥采导致水土流失严重,粗放炼矿致使矿区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从2017年起,大余县某矿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因管理混乱、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濒于破产。2022年12月,大余县人民法院裁定对大余县某矿业公司等四家公司进行合并破产重整。案件受理后,在大余县人民政府积极推动下,聚焦环保治理问题症结,成立由大余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组成的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解决了环保销号、采矿权续期等系列问题。在碳酸锂价格高位时,招募到了重整投资人,企业重整成功,为大余县某矿业公司实现新旧动能转换打下坚实基础。
【裁判结果】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提交的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各表决组的通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矿业公司等四家企业合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且合并重整计划内容合法,具有可行性。遂裁定:批准矿业公司等四家企业合并重整计划;终止矿业公司等四家企业合并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江西大余素有“世界钨都”之称。受历史开采工艺的限制,多年来的钨矿开采造成尾矿废渣无序堆放、山体裸露、水土流失。大余县某矿业公司采矿作业造成大面积生态破坏,矿山生态修复推进不力。人民法院优化审判流程,拓展救治功能,助推矿山企业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径,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确保矿山生态修复与绿色转型相融合,实现生态安全、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有机统一。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及环保整改工程已通过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销号,矿山复产亦在有序推进。本案中,人民法院推动企业抢抓绿色转型市场契机,助力资源型地区因地制宜打造发展新引擎,大力发展锂电新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持续提升,迈上新能源产业新赛道。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北京某环保科技公司与某市人民政府签订《某镇毛皮加工专业园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2014年12月19日,北京某环保科技公司依约成立项目公司,即某水务公司,该公司承继北京某环保科技公司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2017年11月,某水务公司的污水处理项目完成建设,建设规模3万立方米/天,同月开始进水调试。后经历设备升级改造等,截至2023年8月31日,双方就前期污水处理费的核算支付及后续合作均存在较大分歧,某水务公司以某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起诉前已处于停业状态。
【调解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市人民政府先行支付某水务公司污水处理费800万元,分三批支付;某水务公司收款后用于案涉项目运营并及时将款项使用情况向某市人民政府报备。
【典型意义】
河南孟州市位于黄河沿岸,素有“毛皮之都”之称,毛皮加工历史悠久。在毛皮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污水,当地生态环境、绿色发展面临巨大考验。案涉污水处理项目能否重启运营,关系政府生活污水治理民生项目能否落地、身处逆境的危困企业能否重生。面对某水务公司办理重启经营相关手续受阻、环保验收即将临期等实际困难,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健全多元解纷机制破解难点问题,切实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模式推广力度,力促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一揽子解决了污水处理工程量结算、提标改造及后续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合作运营等问题,推进项目重启加快发展运营,助力城市公用事业高质量发展。同时,人民法院发送司法建议,促推当地政府将毛皮加工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纳入重点工作项目清单,为打造节约集约、循环高效、普惠共享的生产服务新格局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赖某某因订购了新能源汽车,欲在其所有的三明市某新村负一层车位安装充电桩,故向小区物业公司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要求出具同意其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证明。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以在小区无法满足所有电动车充电桩电表安装,对先申请的业主出具同意书存在不公,加之在地下室安装充电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为由拒绝出具相关证明。赖某某遂诉请判令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出具同意其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证明。
【裁判结果】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业主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安装充电桩时因布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并非须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事项,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加以阻挠,不予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至于自用桩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具体应如何安装应根据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确定,供电企业会同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小区物业共同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不等于其放弃相应物业管理,车位实际安装、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过程中出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物业公司仍可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制止、纠正,预防及避免损害发生。故判决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应向赖某出具同意其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电动汽车和锂电池、光伏产品作为我国对外贸易“新三样”,代表先进生产力,不仅丰富了全球商品供给,也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出重大贡献,成为中国新质生产力引领世界经济绿色转型的成功典范。人民法院做实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大局,坚持遵循诚信原则,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居民区安装充电桩所引发的物业服务义务范围、用电设施准入与消防安全保障等热点问题,将在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等便利纳入物业服务的义务范围,依法保障业主的权益,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协助安装、管理、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预防损害的发生,营造了有利于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良好氛围,把在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司法裁判全过程,是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司法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