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5日,泰山蓝天律师学院论坛分享会第265期在我所会议室举行,本期分享会由公司业务部主持,全所工作人员50余人参加。
王建新律师带来的是《新公司法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下股东仍拒不缴纳出资怎么办》,新《公司法》的颁布不断完善保障公司财产以及债权人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稳定。新《公司法》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下股东仍拒不缴纳出资,债权人一方面可根据“股东加速到期制度”追加未出资及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另外一方面在股东拒不缴纳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根据“股东失权制度”向未出资及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主张瑕疵出资的违约责任,或者追加股权受让方为被执行人,或者由其他股东按比例出资清偿公司债务,或者由未尽催缴义务的董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多管齐下维护债权人利益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与活跃。
朱海林律师以《新公司法下债权人的维权路径》为题,分别从基于“法人人格否认”“公司资本充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权责任”“董监高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追索权利,结合新《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探讨,围绕新《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资本充实制度、董监高信义义务、公司清算制度等内容的修订和完善,分享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和实现的相关内容。
朱晓彤以《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主题,梳理了仲裁时效的种类、用人单位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时间、不同地区法院对于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对应仲裁时效的观点。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时效分为一年的一般仲裁时效和针对拖欠劳动报酬的特殊仲裁时效。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常见主张的费用有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区分前述费用适用一般仲裁时效还是特殊仲裁时效的关键点在于该费用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根据山东高院的观点,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均系劳动报酬范围,适用特殊仲裁时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适用一般仲裁时效。针对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山东地区法院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且除劳动报酬请求权不适用一般仲裁时效外,并未明确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因此应当适用一般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