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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后果相当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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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吴磊律师
        2021年1月10日,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发生重大爆炸事故,202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开发布《关于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鲁政字【2021】39号)。在该事故中,涉事单位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因“瞒报”被罚款449万元,栖霞市原市委书记和市长因“瞒报”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笔者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分享给大家。
        一、什么是“瞒报”?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限规定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在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中,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以及栖霞市党委书记和市长均超过规定的时间报告该事故。
        (二)“瞒报“的规定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2015年5月1日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修正)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嫌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瞒报“的责任
        (一)行政责任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2015年5月1日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修正)第十二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因“瞒报”事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在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对其罚款449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山东省栖霞市原市委书记和市长因“瞒报”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党务政纪责任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山东省烟台市和栖霞市因该事故被党纪政务问责追责28人。
        以上是笔者结合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对“瞒报”事故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简单梳理,如有不足,请批评指正!
参考文件:
1、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鲁政字【2021】39号);
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修正);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
6、《刑法》;
7、《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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