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调整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之后,近日,我市劳动部门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建立城镇居民和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提高学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保险待遇,扩大病种范围,提高低保、重残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比例,参保市民可享受更多实惠。 2007年9月,作为国务院首批试点之一,我市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当时我市下发的《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人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对成年以上居民适当兼顾一般门诊医疗,对在校学生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参保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市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出适当调整和完善,从多方面提高参保居民和学生的待遇。 建立居民学生普通门诊统筹 此次政策调整,首先指出要建立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和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这样一来,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也能报销。 成年以上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未发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下一年度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在本人选择的定点社区(乡镇)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由统筹基金按3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支付限额为100元。 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的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由学校就近选择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从筹集资金中按每生每年20元的标准,建立普通门诊统筹,用于支付在选定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无责任人意外伤害最高5000 根据2007年我市下发的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在校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其门、急诊费用统筹基金可给予50%左右的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全残或死亡的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此次政策调整之后,学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医疗待遇也有所提高。学生如发生无责任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其门、急诊费用,统筹基金将给予50%的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助标准为5000元。全残或死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15000元。 门诊大病病种扩大为6种 根据新的政策规定,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将由4种扩大为6种,在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基础上增加精神病、结核病病种,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其选择的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此外,此次政策调整提高了低保、重残人员的医疗待遇。低保、重残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院结算后,再按照起付线降低一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的办法予以补助。
晨刊记者 刘雯雯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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