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2020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聚焦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的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消防、道路运输、民航铁路交通运输、工业园区、城市建设、危险废物等9个行业领域,集中开展安全整治。2021年1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时,多位委员建议建立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
3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一批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积极回应立法需求和社会关切,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领域治理难题。这是继去年最高检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发布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后,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发布的又一批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呈现出什么新的特点?公益诉讼能在服务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哪些独特作用?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宛生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检察机关为什么要探索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
胡卫列: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涉及重大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建议探索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专项决定,其中有20个对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探索予以明确。
安全生产领域虽然目前还不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但却是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最高检作为牵头部门,已与最高法院、应急管理部等责任单位将“探索开展安全生产公益诉讼试点”“推动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增设公益诉讼条款”作为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公益诉讼相关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张军检察长在去年向两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及最高检的一系列文件中,明确将安全生产作为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的重点范围。
当前,安全监管职能交叉、边界不清,监管缺位、不到位以及执法不严格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不同层级之间职责不清,同一区域上下级“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检察机关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有利于破解安全生产执法困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安全生产监督活动中,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也可以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监督相关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各相关主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范规程,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记者:这批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是最高检和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的,主要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王宛生: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生命重于泰山,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更不能将其视作无关痛痒的事。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实现更为安全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安全生产涉及的社会面广、职能部门多、法律法规复杂,需要协调各方系统治理。近年来,应急管理部相关职能部门与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就开展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工作多次进行了深入交流,共同开展调研研讨。2021年2月,最高检张雪樵副检察长带队赴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调研,与应急管理部尚勇副部长围绕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重大线索信息数据共享协作机制建设进行座谈,就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时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达成共识。双方表示,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独特价值,要积极沟通,加强协作配合。我们也十分支持和欢迎检察机关就安全生产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共同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
我们了解到,检察机关自2017年7月正式确立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在安全生产等新领域先行先试办理了很多典型案件。2020年12月,最高检和国铁集团联合发布了10起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助力解决了一批多年未能解决的铁路沿线安全隐患。同时,检察机关针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矿山和尾矿库治理、违法建设、违法施工等安全生产公益保护问题,积极稳妥进行探索,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也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可和广泛支持。应急管理部和最高检联合发布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一方面,是希望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形成协同共赢的示范效应,也促进社会各界更多地关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另一方面,也希望引入独立的、外部的监督,将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安全生产行政监管的法治保障、破解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保护困境的有效路径、推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记者:这次发布的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有什么特点?
胡卫列:此次发布的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违法类型多样化。有的涉及自备成品油、轻循环油、燃气等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隐患,有的涉及尾矿库污染、违规采矿导致地面坍塌等安全隐患,有的是违法建设、违法施工带来的消防、交通安全隐患,还有的涉及加油站扫码支付安全隐患等新问题。
二是突出预防性司法理念。最高检张雪樵副检察长强调,对安全生产涉及的公益侵害,关注的重点不应是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实然侵害,而应是重大风险。安全生产事故往往会造成复杂的公益损害后果,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在于防未病、治未然。浙江省海宁市检察院督促整治加油站扫码支付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专门召开听证会对“在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扫码支付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论证。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施工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中,考虑到安全隐患的现实危险性和整改紧迫性,检察机关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要求两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十五天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
三是公益保护手段多元化。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从案件类型看,有两件是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其他都是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从办案方式看,检察机关灵活运用诉前磋商、公开听证、检察建议、圆桌会议等多种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从办案模式看,有的是省级院或市级院牵头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比如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小煤矿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七台河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燃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等。
四是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这些案例的安全生产案件的成因复杂、责任主体多元,涉及的监督对象包括应急管理、环境保护、消防、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管执法、住建、商务部门和市县乡政府等不同层级的多个行政机构。检察机关作为第三方力量,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介入安全生产隐患整治,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形成合力,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得到行政机关、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实现了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促进综合治理的良好效果。
记者:检察机关与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推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有什么工作计划吗?
胡卫列:一是进一步凝聚共识,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供给。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要求,以此次联合发布典型案例为契机,加强与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门沟通,争取在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修订时,增设公益诉讼条款,为建立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奠定坚实的立法基础。同时,也可以考虑由“两高”制发相关司法解释或会同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的指导意见,从不同层次构建完善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制度规范。
二是检察机关与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在前期协作配合的基础上,依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专业机构,双方可以建立重大线索信息数据共享协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联合调研、联动办案等形式,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专业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协作,形成安全生产公益保护合力。
三是推动构建安全生产重大线索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搭建全国统一的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大数据平台,实现检察信息化和应急信息化有关数据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明确数据共享有关要求、范围、标准、方式及平台运营与数据安全管理职责,并在实践中探索与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机制,共同推动重大事故隐患的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