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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青春与法律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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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青春与法律同行

                     ——记泰安市优秀律师王军

 

法律在中国激荡变革的时期,律师尚不为大众认同接受的年代,尤其是适逢律师事务所改革,由国资变为民办,合伙制律师所刚刚出现的时候,一个二十岁出头、刚大学毕业的年轻人却放弃了国家分配的铁饭碗,扬起刚拿到手的律师证,向着诧异的目光高呼:“我是一名律师了!”

“我把青春岁月献给了我钟爱的律师事业,这是我无悔的选择!”一晃十四年过去了,当年的年轻人一路播种,一路收获,除了物质和荣誉,他说,更为重要的是一份执著,一份睿智,和一份坦然。这位依然年轻的律师就是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军主任。

他是一个执著的人。19945月他开始做专职律师,现在已经是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团支部书记,青少年维权小组组长,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并且是2000年以来泰安市历年的优秀律师;他是一个敬业的人。“忠于法律,诚信为民”是他的执业思想。他法学知识扎实全面,司法实践经验丰富,他长于办理刑事辩护、公司事务、金融房地产、医疗纠纷等法律业务。14年来,他办理各类案件900余件,有相当一批案件在社会上产生了重大影响;他是一个进取的人。王军带领本所青年律师争创了“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青年文明号”,并协助主任工作,使本所获得了“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职业道德建设先进单位”、“泰安市精神文明建设示范点”、“泰安市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并记“集体三等功”、“二等功”。他还是泰安市进城务工青年服务热线的倡导者和开办人之一;他是一个勤勉的人。王军勤于思考,善于学习,长于撰写,十几年来,他在各类刊物上发表文章数十篇,其代表作《医患双方均需强化证据意识》、《谈工程价款优先权》和《论国有企业承包人贪污罪的认定》在业内引起较大反响。同时,他是一个饱含青春激情的人,涌动的活力催促他在律师的道路上勇往直前,也感染着他身边的每一个人。

以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己任

以人性化为指导,全心全意做好青少年的维权工作

“少年强则国强。”但是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环节却相当薄弱,导致一方面青少年违法犯罪事件屡见不鲜,另一方面,青少年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也不知道如何维护。王军认为,改变这种状况,挽救迷途青少年,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在本所研究成立青少年维权小组时,作为团支部书记的年轻律师王军,自荐担当了青少年维权小组组长的重任。他指出,青少年维权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系统工作,但不论多么复杂,青少年维权工作必须人性化,必须关爱他们;在处理青少年犯罪问题上必须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

几年来,在“人性化”思想指导下,他带领全所首先从教育入手,组织全所20名律师到驻泰大学、中学、小学、中专等10余所学校讲授法制课,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听课人数达数万人,从而增强了他们“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这对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起了重要作用,受到了广大师生的好评。

事前预防在教育,事后的挽救则在于辩护和感化。为此,王军从关爱犯罪青少年出发,从分析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入手,采取“以情动人”的辩护方式,取得了很好的维权效果。例如,在张某抢劫罪一案中,王军为张某辩护。他接受委托后,发现张某6岁时父母离异,后因此辍学而流浪街头。200411月至20055月刚满16周岁的张某伙同其他不满18周岁的少年对某校学生实施多次抢劫。在看守所里,张某为其再婚的母亲写了一封“血泪信”。信称:“妈妈,你走了,我16岁了,我坐牢了!但我很想你,我好后悔呀!”王军受托后分析认为,张某的犯罪与父母离异直接有关。王军在充分分析张某犯罪原因的基础上,将“血泪信”中的张某与父母合睦下的幸福孩子作了比较后,发表了动情的辩护词。听完王军的动情辩护,听众泣不成声,法官也为之动容。后人民法院从轻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再如,未成年人乔某故意杀人一案,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乔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王军作为乔某的二审辩护人出庭辩护,认为乔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泰安中院采纳了王军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乔某为寻衅滋事罪,由十年有期徒刑改判为四年,从而有力地维护了乔某的合法权益。

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农村剩余青年劳动力迅速涌向城市务工。于是,做好进城务工青年的维权和法律服务工作就成了“维权”的重要内容。为此,在泰安市团市委的协助下,王军与王元成(现为全国人大代表)一起,于2001年在泰安共同倡导并开办了“进城务工青年服务热线”,由王军组织的19名律师团队专门为进城务工青年免费提供法律服务。这不仅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对维护进城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

王军关爱青少年、进城农民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迹,赢得了社会广泛赞誉,受到了全省广大进城务工青年和各级团组织的高度评价。对此,齐鲁晚报、齐鲁电视台都作了采访和报道。王军因此而被山东省律协选定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被泰安市团市委聘请为“进城务工青年法律顾问”。

坚持公平正义

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从选择了律师事业,正义就成了王军不懈的追求。“正义是法律的灵魂,是律师的脊梁。”王军就是这样用法律的天平度量着纷争,用正义之剑披荆斩棘,为当事人化解了一个个难题。2003410日,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为由,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对李某依法予以严惩。但李某被依法抓获后一直拒不交待犯罪事实,全部案卷中为“零”口供,从而给人民法院处理这一案件带来很大困难。被害人石某的父亲委托王军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以支持公诉。王军欣然接受委托。阅卷后,多次与检察院的公诉人交换意见,并协助检察机关指控犯罪,认为本案虽然是零口供,但其他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得出李某就是本案杀人犯的唯一结论。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死刑,还了被害人及其亲属一个公道。该案在泰安司法史上开创了“零”口供判处死刑的先河,并产生了重大影响,王军的声誉也随之提高,人称王军是“正义的典范”。

诚实信用,认真负责

踏踏实实为当事人服务

王军认为,诚实信用、认真负责、踏踏实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律师执业纪律对律师的基本要求,每位律师都必须做到。在十几年的律师执业中,王军就是抱着这种执业理念从事律师工作的。例如,1996年市信托投资公司诉市乡镇企业集团公司等四个被告担保借款合同一案,省高院以市乡镇企业集团与市信托投资公司构成担保关系为由,判决市乡镇企业集团对720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期间,市乡镇企业集团找到王军律师代理上诉,并提出如果二审不免责,就不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要求。经所领导批准后,王军接受了代理,经过周密的调查取证后认为,借款人信托投资公司与市乡镇企业集团公司之间没有形成保证关系。王军以此为由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诉意见,最终以(1996)经终字第271号判决免除了市乡镇企业集团的保证责任,从而为当事人避免了720万元的经济损失。当事人赞扬王军律师“业务能力强”,是“诚实信用的好榜样”。

认真钻研法学理论,法学研究成绩突出

王军深知掌握精深法学理论是做好律师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为此,他除努力开展律师工作外,还刻苦努力钻研法学理论,并在学术上取得了较大成果。这些年来,他在报纸、杂志上发表了论文数十篇,其中最为突出的当属《论国有企业承包人贪污罪的认定》。在这篇论文中,他提出了“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应当‘以刑法为禁条’,采取‘先民后刑’的处理原则”这一著名论断。据查,这一论断在刑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作这样的规定,法学界也无此观点,是最新观点。看过这篇文章的法官都称这篇论文对处理此类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19969月,《社会与法制》杂志将该文选登在第9期上,在司法界和法学界产生了较大反响,称该文的观点是“史无前例”的。

十四年的荣耀,十四年的艰辛。十四年的律师征程,王军一路上披荆斩棘,用行动诠释着法的崇高价值。“热爱法律就是热爱生活。”王军说。正值壮年的王军律师浑身洋溢着青春的活力和干劲,“我十四年最美好的青春年华都献给了法律事业,让青春与法律同行,与中国的法治建设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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