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今天是:

战疫期间,你家的菜篮子涨价了没?

浏览量:1596次

作者:穆潇律师、李敏律师、邹海宁律师、林准律师

这个春节注定不同寻常,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却是最考验团结精神的时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努力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全国各地也在不断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疫情防控确保蔬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疫情本身就已经让不少老百姓焦虑,疫情发生后先后出现“高价白菜”“高价蒜苗”等事情也让人产生了恐慌。因防控疫情的需要,口罩、消毒杀菌液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成为了千家万户必备的“年货”,但市场上部分此类防疫用品价格更是激涨。

众志成城  共克时艰战胜病毒的先锋不仅是逆行疫情的医生群体、患病同伴,还有呼吸在同一片蓝天下的每一位。在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共渡疫情难关时,部分商家背道而驰哄抬物价的行为是发疫情财”“国难财,不仅应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而且应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在当前疫情之下哄抬物价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一、哄抬物价所面临的行政处罚

笔者首先带大家了解一下近期山东省针对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简单总结为重罚!!!

针对近日个别地区经营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行为,山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王书坚在22日山东省召开的第三次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凡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发国难财的人,要罚得他们倾家荡产!山东在全国最先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对山东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近期,山东省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对部分哄抬物价行为作出了严厉的行政处罚,如:对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拟罚230万元、对家家悦超市龙口四店罚款100万元、对济南鲁平医疗器械公司罚款40.5万元、对国药控股国大药房罚款60万元、对青岛丰硕堂医药公司拟罚50万元、拟对山东德百集团超市有限公司和山东博远医药有限公司博仁药店分别作出罚款100万元和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均来自于互联网数据)。

泰安市发改委定时向泰安市民公开居民生活消费品价格,泰安市司法局也通过公益短信的形式向泰安市民发布通知: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蔓延。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将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让我们携起手来,不隐瞒、不抗拒,自觉守法、依法办事、做学法守法好公民!

另外笔者整理了哄抬物价所临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二、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防治疫情过程中,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犯罪行为的集中表现之一就是,一些不法商人垄断货源、囤积居奇,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殊不知此类行为可能构成了刑事犯罪。

1、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很显然,《解释》把这种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解释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4、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要求,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分别召开会议,会议要求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任务,依法严惩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救治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疫情期间不良商家哄抬物价的行为不仅情理难容,还要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疫情面前遵守法律规定,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

在此告知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者存在违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公检法等部门必采取有效措施严惩此类违法行为

 

 

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31号鲁ICP备09075619号-1

版权所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409号望山大厦四楼    邮编:271000     您当前是第37422226位访客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真:0538-8298362    E-mail:lantianlaw800@163.com    网址:www.lantian-law.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