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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应温情适当-从湖北洪湖口罩案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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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建刚律师

摘要:行政机关执法应具温情、力度适中,要符合比例原则和一般群众的普遍认知,做到法、理、情的统一!

近日,湖北洪湖一药店进价0.6元口罩卖1元被处罚引发热议。

媒体披露药店老板在此次疫情中向当地红十字会捐款5万元,将自营的医院腾出来给政府专门收治新冠肺炎病人,是个良心老板。药店老板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接受处罚,已上缴罚款。我们无法知道药店老板的发声是出于真心,还是迫于“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现实无奈选择?但我们知道的是此次处罚虽然不至于将一个好人推向对立面,但却严重打击了一个原应受到表彰的社会爱心人士的爱心。

不知道这个药店老板的爱心之路还有多远?但“洪湖水浪打浪”的美好记忆只会越来越远。

不说这些了,还是就事论事,说说这次罚款吧。

从专业角度来讲,这次行政处罚,可以从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性3个方面来分析。所谓合法性,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中有“购销差价额不得高于15%”的规定,该药店正是违反此条规定才被处罚的,洪湖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说执法有据,具有合法性。但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的《指导意见》不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是规范性文件,其指导精神与具体条款自身就有一定冲突,并且用“购销差价”来认定价格违法也不符合市场规律,体现不出企业的运营成本(人工、房租、水电、宣传等费用),指导性有多大,值得商榷。

所谓合理性,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比例原则,即适当性,违法行为与处罚力度要相一致,执法行为不应过度。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药店的“违法”行为并不大,处罚力度显然过大,这一点与民众的普遍认知是一致的,即大多数人的看法是此药店的售价可以接受,甚至认为是良心价格,不应受到处罚。从以上分析来看,这次洪湖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行为是过度的,也与当前疫情防控的精神导向不相符合。

所谓程序性,即程序规范、严谨、正当。一般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包括调查取证(两人以上)、送达处罚告知书(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听证等)、送达处罚决定书等基本程序。目前媒体并未披露此次处罚的程序细节,故无法予以评判。

目前,洪湖市场监管部门已重启调查,希望最终的结果能够符合民众预期,做到法、理、情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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