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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管制”的说法应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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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纪传奇律师

今晨的一则消息大家瞠目结舌2020年2月12日湖北十堰张湾区宣布,“于2020年2月12日24时起实施战时管制,所有楼栋封闭管理……”,堪称迄今以来最严管理措施。可见,在疫情的重压下,各级政府切实从大局出发,结合实际采取了非常举措,也体现了政府机关防控疫情的决心。

但是对于战时管制这种说法,小编认为并不准确。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战时管制呢?小编认为,战时管制是在战争状态或战争准备期内实施的一种非常举措。     

战时管制可能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治安管制。主要任务是动员和组织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保卫重要目标和要害部门的安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二是信息管制。主要任务是控制和把握各类信息发布,打击利用各媒体向敌方传递情报、进行反动宣传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是灯火管制。主要任务是对各类照明用电进行管控,防止外显灯火泄密和利用外显灯火向敌方传递情报,降低敌空中侦察和打击的准确性。四是交通管制。主要任务是限制人、车在交通道路上的流动,及时处理交通突发事件,配合道路维护和抢修等,保证交通顺畅。五是经济管制。主要任务是统筹各类战备物资的使用和储备,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调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打击扰乱经济运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战士物资需求和经济平稳运行。总之一句话,是为了确保战时后方稳定的一种非常举措。

十堰市张湾区采取的必要措施和战时管制有相似之处,但是称之为战时管制仍为不妥。张湾区所称的战时管制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其所表达的意思和紧急状态更为贴近。但是小编认为,紧急措施应该是最准确的概念,也能找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因而表述为实施紧急措施比较恰当。

宪法中仅有战争状态紧急状态的说法,并没有战时管制的定义,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战时管制的具体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此次新型肺炎定性为乙类传染病而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依据正是源于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县级政府有权宣布本行政区域为疫区,但前提是要先报请上一级政府决定,而后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但要实行封锁,是要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才可以实施,区级政府没有实施封锁的权限;而且即使实施封锁也与战时管制不同,特殊时期采取特殊措施可以理解,但作为一级政府发布的正式文件,用词应该更为严谨一点。我们说依法治国,强调的是政府机关在行使职权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它的法律支撑。

疫情防治期间,为抗击疫情,可事急从权,为防止疫情的传播,也可采取更严格的措施,但地方政府对战时管制这种词汇的使用,还是当慎之又慎!避免引起误读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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