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今天是:

收件人未签收,快件丢失谁之责?

浏览量:3370次

 

作者:纪传奇律师

“网购”不是什么新鲜事,2003年的“非典疫情”以后,网络购物飞速发展。如今,我们早已习惯这种方便快捷的购物方式,特别是今年各地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机制启动之后,网络购物更是成了首选,足不出户购物既安全又方便。

便捷购物的同时,也免不了烦心事,“我的快件丢了!”好多人都有这样的遭遇。现实生活中,快递员和业主似乎也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共识,无论是快递员投递快件,还是业主取快件,一般在“门卫室”附近完成。快递员有时不知会“物业或门卫”,放下快件就走。业主领取快件也相当随意,在“包裹大军”里自由翻找。“物业或门卫”一般也不问,业主找到自己的快件就走。因疏于监管,丢快件的事情也时有发生。特别是疫情期间,快递员严禁进入小区,一般情况下收件人不会当面签收,快件更是不少“拿错的”,特别是标注着防疫用品的快件。

那么问题来了,谁该为丢失的快件负责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正常的快件投递程序是什么

《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第二十九条规定“投递前,收派员应当电话联系收件人,确认客户地址并且预约投递时间。投递过程中,妥善放置其他未投递的快件,严禁委托他人投递和保管快件”。第三十条规定 “收派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快件外包装完好,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如果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收派员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 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经收件人(寄件人)委托,可由其委托的代收人签收。代收时,收派员应当核实代收人身份,并告知代收人代收责任”。

《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5.2.2.3 投递次数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应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要快递服务组织投递的,快递服务组织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费用标准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8.2规定,“快件投递应满足以下要求:投递时,应核实收件人身份,按约定提供投递服务;若收件人无法签收,经收件人(寄件人)允许,可由其他人代为签收;代收时,收派员应核实代收人身份,并告知代收人代收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第十七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从以上法规或行业规范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快递员可以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但前提是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的,应该按指定地址投递。快递员一般是按指定地址将快件送交收件人,并应告知收件人的相关权利,收件人验收签字后完成投递。收件人无法自己签收可由其委托的代收人签收,代收时,快递员应核实代收人身份,并告知代收人当面验收并签字。然而现实中这样做的并不多,很多程序被简化,因此,快件丢失后极易产生纠纷。

二、收件人未签字快件丢失的责任分析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形进行分析:

(一)收件人无法直接签收,明示由物业或门卫等人员代为签收,如果丢失,一般收件人承担责任,如“物业或门卫”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责任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我国并没有相关法规规定小区门卫或者物业管理部门有代收快递包裹的义务,签收快递包裹是收件人自己的事情,和其他人无关,除非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协议上标注有此项服务,并收取一定的代管费用,那么包裹丢失就应由“物业或门卫”等来赔偿。其他情形下物业或门卫等人员代为签收,其与业主之间便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74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上述人员对快递包裹予以签收,对其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但由于通常情况下物业或门卫等人员都是无偿管理,只要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哪怕有疏忽大意,可能也无须承担包裹丢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物业或门卫等人员未签收,快递员在征得收件人同意的前提下,将快件放在门卫处,快件丢失由收件人承担责任

因为物业或门卫等人员未签收包裹,则其与收件人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但对于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收件人应当预料到包裹丢失的风险,因此快件丢失责任由收件人承担。但是现实生活中,收件人在快件丢失后,一般会向快递公司投诉甚至提起诉讼。此时,如果快递员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提醒义务,并且是在收件人指示下完成投递,仍有可能担责(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于快递员来说,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如通话记录(电话录音)或短信等,以证明自己确实履行了相关义务。如果诉讼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快递公司一般会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员可能也会受到内部处理。

(三)快递员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将快件放在“物业或门卫”处,快件丢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

这个后果显而易见,快递员违反投递的相关规则,未履行应尽义务,工作出现瑕疵,导致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快递员的投递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员工会受到内部处理。当然,现实情形可能是快递员自认倒霉,自掏腰包,赔偿了事。

(四)收件人对快递员明确表示不同意代收,但物业或门卫等人员未经授权代收了快递,如果快件丢失,收件人既可以向快递公司追偿损失,也可以向“物业或门卫”追偿损失

快递员的责任类似于上述(三)中的情形。在未经收件人同意的前提下,物业或门卫等人员代收快件的,可能构成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过程中如因过错造成被管理人损害的,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代收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五)智能投递,需取得收件人同意

智能投递快递员的首选,因其可以节省大量时间但是收件人未必愿意接受。国家邮政局出台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于2019101日起施行,对于此类现象第二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快件延误、损毁、内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当场拒绝签收,并按照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的提示将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因此,在未征得收件人同意的情况下,投递员将快件投入智能投递箱的,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网上购物突破了传统商务模式障碍,尤其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体现出优势。但凡事都有两面性,快捷、安全、舒心的购物才是长久之计,希望早日打通快递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31号鲁ICP备09075619号-1

版权所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409号望山大厦四楼    邮编:271000     您当前是第37763010位访客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真:0538-8298362    E-mail:lantianlaw800@163.com    网址:www.lantian-law.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