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建刚
【摘要】鲁迅状告北洋政府教育部案启示:孙杨药检仲裁案要是放在北洋政府时期,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孙杨还是会输。
1925年,还处在北洋政府时期的国立女子师范大学被教育部解散,引发学生复课运动。
鲁迅因支持学生复课运动,被时任教育部长章士钊以“勾结学生,反抗部令”为由免去教育部佥事职务。
“杠精”鲁迅自是不服,向平政院(当时的行政法院)起诉教育部。
理由是:
1.在部则为官吏,在校则为教员。
2.两种资格,各有职责,不容牵混。
意思是:
1.从教育部角度来讲,鲁迅是官员,从学校角度来讲,鲁迅是老师。
2.两种身份,所负的职责各不相同,不能混淆。
言下之意,我支持学生复课运动,是教师的本分,不是官员行为,你教育部管不着,不能罢我的官职。
平政院也是水平高。
直接判决:教育部免职违法,应予取消。
理由如下:
1.原告是否确有反抗部令情事,被告未能证明;
2.纵使属实,涉及文官惩戒条例规定范围,自应交付惩戒,由该委员会依法议决处分,方为合法;
3.被告遽行呈请免职,确与现行法令规定程序不符,属违法,应予取消。
意思是:
1.教育部没有证据证明鲁迅有违抗教育部命令的事实;
2.即使鲁迅真有违抗教育部命令的事实,应依程序由文官惩戒委来处理;
3.教育部直接免去鲁迅的官员职务,违反程序规定,属程序违法,应予取消。
注意,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制度,已重视程序正义。
现今,一脉传承民国时期法律体系的台湾地区,民商事法学大家云集,不无道理。
再看,孙杨药检仲裁案,因为孙杨违反了兴奋剂检测程序规定而败诉。
想来,这事要是放在北洋政府时期,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孙杨还是会输。
事实证明:实体正义很重要,程序正义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