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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芳律师:法律援助的个中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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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芳,律师队伍中的普通一员。如果说有什么特别的,那就是我还是泰安市总工会的一名法律援助律师,负责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我援助的第一位职工就是小谢。5年前的一天,我在职工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小谢前来咨询,一脸的疲惫和愤懑。他来自甘肃,2013年8月到泰安某制药有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2014年5月的一天,他在维修时从梯子上摔了下来,造成右脚骨折。公司为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后,未再处理其工伤事宜。2014年11月,小谢向公司时任总经理马某提出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的要求,马某却在第二天就解雇了他,甚至指示门卫不许他进入厂区。我立即向市总工会进行了汇报,工会领导一致表态:坚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小谢后续还需要继续治疗,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困难,便指派我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接到指派后,我和同事杨翠萍律师开始为小谢的工伤认定收集证据。
        认定工伤首先要确定劳动关系,但是小谢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从哪里开始着手呢?通过与小谢沟通,我们得知小谢的工资是通过银行代发的。拿着小谢的银行流水,我们积极与泰安市人社局工伤科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人社局在掌握了初步证据后,立即与单位联系,并亲自前往企业进行调查,查明了小谢在单位发生工伤的事实,出具了工伤认定书,最终他被鉴定为10级伤残。我们立即代小谢向泰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受理小谢的申请后,制药公司进行了股权转让和股东变更,新股东全面接管了公司。在接到仲裁委送达的法律文书后,新任负责人非常吃惊,因为在与前任股东签订相关协议时,对方根本就没提过这次纠纷。在仲裁委查明事实后,负责人表示既然收购了公司,原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就会一并承继。另外,公司正是用人之际,欢迎小谢回去工作。双方经过多次沟通,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单位不但支付了小谢工伤待遇,还为他提供了合适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比原来有了大幅提高。
        能为职工解决困难,争取利益,并使各方满意,是我最想看到的结果。但是有的时候尽心尽力,得到的却是……
        2018年8月,我和同事刘磊律师接受市总工会指派,为一位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职工王某进行援助。王某在事故中受伤比较严重,我们对他的案子也格外上心。他是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有可能认定为工伤。我特意问了下他有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并告知他医药费等直接费用是不可以重复主张的,王某斩钉截铁地告诉我没有。开庭时,王某因身体原因未到庭参加庭审,其妻参加了旁听。我方提供的证据中包括了医药费发票,对方对发票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法官在法庭调查时特意问了王某是否申请了工伤认定,医药费是否已经报销。我们当庭再次向王某妻子核实,其妻子明确表示没有申请工伤认定,没有报销医药费,提供的发票也是原件。
        然而,万万没想到,刚出法院门口,王某的妻子就跟我们说发票确实是复印的,原件已用于工伤报销。我当时就懵了,立即向市总工会反映了这一情况,鉴于当事人这种不诚信的行为,请求考虑终止援助。市总工会同意了我们的意见,我们通知王某要与其解除委托关系,他们夫妻对于隐瞒事实、虚假陈述的事没有任何愧疚,反而责怪我不应该向工会告状,说“不就是因为没给你钱吗”。
        所幸,这种职工只是个别,大部分的职工,在得到工会和我们的帮助的同时,也在回馈着我们温暖。
        我记得某个周末的早上,还不到5点半,一位老职工打我手机,问我可不可以现在在律所见个面。我在睡眼惺忪中猛然反应过来,这是一位在职工法律服务热线咨询过的老师傅,50多岁了,却面临着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现实。我跟他约的是周一上午9点,他大概是心里着急等不到周一了,一大早给我打了电话。我非常理解当事人的这种心情,那些对我们来说是工作的争议纠纷,对当事人来说可能就是天大的事。于是,我赶紧往办公室赶。老师傅早已到了,让我感动的是,老师傅怕我来不及吃东西,还给我买了早点。在被王某夫妻那样“虐过”以后,这样的温暖让我觉得弥足珍贵。最终,我们介入后,向单位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单位立即表示会和老师傅续订劳动合同,事情圆满解决。

        法律援助的路上,有委屈有无奈,但更多是温暖和感动,我相信法律的力量,我愿意将这力量传递给更多的人。

来源:山东工人报

作者: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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