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 6 月 19 日,东平县某支局局长丁某涉嫌贪污罪案在东平县法院开庭审理。本所接受委托指派高级律师郭桂林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控方诉称:丁某私用其局长职务之便,将前任领导移交的 13595.13 元侵吞自肥,将本单位的废旧物品处理款 29290.80 元据为己有,并五次主持私分公款、公物计 26292 元,共计贪污公款 69627.23 元,已构成贪污罪,请法院依法惩处。为此,控方举出了多份书证和证人证言予以证明。
作为辩护人,郭桂林律师认为:丁某不构成犯罪。一、对前任局长移交的 13595 元公 话押金等,系县局监交人让丁某代管,县局随要随交,丁某主观上无侵吞自肥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是保管行为而非侵吞、窃取、骗取公款的行为。此笔不属贪污。二、丁某按该支局职工要求,用小金库的钱逢年过节五次发放福利的行为 系违纪行为,而非贪污犯罪。三、丁某并未侵占支局废旧物品处理款,从他多次对人讲其保管的废旧物处理款将用于支局开支的事实看,丁某并未隐瞒此款,无贪污故意;从丁某已陆续将 4 万多元的废品款中的 1.5 万余元用于支局公共开支看,客观上他实施的是保管行为而非侵吞公款行为。该支局因无专职财会人员资金管理不规范,但不能因此认为丁某构成贪污罪。辩护人举出了十几份书证和证人证言支持其观点。 2001 年 7 月 19 日,经人民法院批准、控方注销丁起诉书,撤回了对丁某的起诉。丁某在自己的岗位上为社会继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