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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将发布司法解释统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终结赔偿标准混乱的局面。
在此之前,各地法院普遍反映,附带民事诉讼的现状:第一难,第二乱。主要问题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被害人亲属拿到的往往是一张“白条”。
据权威人士透露,按照初步的原则意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单纯的民事诉讼,审理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应兼顾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的利益,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依据法律实事求是地确定赔偿数额。同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要强调进行调解,调解的赔偿标准不受规定的赔偿标准限制。
□新闻延伸
“愿意赔偿,但我没钱。”
这句话让多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变成了一纸“白条”。
而在“白条”后面,又是多少张刑事被害人痛苦无奈的面孔。
记者得知,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动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与此同时,决定出台司法解释,终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白条”满天飞的现状。
附带民事诉讼规定几十年未变
据记者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是长期困扰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尚未解决的全国性难题。
谈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沈亮形象地告诉记者,“不仅打而且罚”,打得狠,罚得到位,改变自古以来“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传统观念。
据介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就是在依法惩处被告人,使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让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得到物质损害的赔偿。
沈亮说,从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公布施行,到1997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我国的法律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没有明显变化。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影响,却逐渐发生了非常深刻的变化。
改革开放之前和改革开放初期,在刑事审判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分量并不重。“原因是老百姓不重视。因为刑事被害人不重视,法官也没有把它当成一个重要内容。”沈亮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如它的称谓一样,只是一个附带,在一些地区,许多情况下,仅仅是“可有可无”。
据介绍,之所以形成这样的状况,最根本的原因是经济尚不发达。被害人并不看重附带民事诉讼,即使得到赔偿,也就是几十几百块钱,那时候的诉讼,更重要的是“争口气”,能把被告人投到监狱就可以了。
上个世纪90年代初,随着财产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人们的观念开始发生了变化———不仅要定罪,而且要最大限度地获得经济上的赔偿。
赔偿标准各地不一出现混乱
也就是从这个时候起,一些地方的法院开始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越来越难了。”
“原来几百块钱可以了结的,现在当事人动辄就要上万元,法院完全没有办法满足被害人的要求,感觉于法无据,可是如果不判,被害人又不依不饶,甚至导致再次发生刑事案件,案子很难依法判下去。”地方基层法院对此很是无奈。
法官为何会为难?一位专业人士道出了根本原因———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得很原则,在相当长时间里又没有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
面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着手调研,并逐步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标准作出规定。
2000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规定同时还明确,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介绍,当时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哪些案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对于赔偿的标准却始终没有明确,比如,造成伤害应该怎么赔、赔多少?这就导致了各地沿用各地的办法。
沈亮告诉记者,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四种情况:有的省高级法院自己出台了一些规范;没有规范的地方,如果被告人有钱,被害人提出来了,法院原则上支持;如果被告人没有钱,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一种就是法官主持调解,努力促进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其中,“调解的效果比较好,调解结案的附带民事赔偿容易得到执行。直到现在为止,基层法院还主要采取此方式。”沈亮说。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民事诉讼中的人身损害案件确定了标准。
按照这一解释,如果发生了人身损害导致死亡的案件,如交通肇事案,死亡赔偿金在农村可达到十万元,在城市达二十万元,发展到现在,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已经达到三四十万元,农村接近二十万元。
“这一司法解释,在处理民事案件侵权纠纷导致的生命健康的损失时,大体上是可行的,包括造成死亡的案件给予的死亡赔偿金。”沈亮说,大体可行的基础原因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大多数是交通肇事、雇主责任之类的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的车主大多有一定经济基础,再加上车险,经济赔偿能力较好,而雇主也往往具有较好的赔偿能力。所以,所定的数额基本符合这一类案件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尽管也有许多难以执行。
这一司法解释出台后,一些地方法院以此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
然而,“由于没有一个正式的标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我国一度出现了混乱的状况。”沈亮告诉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调研,各地法院普遍反映,附带民事诉讼的现状:第一难,第二乱。主要问题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有的地方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根本判不下去,因为数额太高,严重脱离了实际。即使一些法院照此判下去了,被害人亲属拿到的也是一张“白条”,执行率基本为零。
一位基层法院法官坦言:“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不能适用高标准,应最大限度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能赔多少赔多少,尽量避免空判。”
不能不切实际地按高标准赔偿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将发布司法解释统一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终结赔偿标准混乱的局面。
按照初步的原则意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单纯的民事诉讼,审理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应兼顾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的利益,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依据法律实事求是地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要强调进行调解,调解的赔偿标准不受规定的赔偿标准限制。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能不能更高一些?能不能如普通民事案件一样,赔偿“死亡赔偿金”?一位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人士直言:“任何人都愿意给被害人更高的赔偿,初衷很朴素,要给被害人以最大限度的赔偿。我们也是这样希望的,但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实践中也难以实现。”
沈亮向记者透露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不能脱离实际按照高标准赔偿的原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部分是依附于刑事部分的,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优先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完全不加区分地一律适用包括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在内的民事规范。我国刑事法律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相关民事领域的司法解释不能简单照搬适用。”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就附带民事诉讼已作出的司法解释都规定要赔偿物质损失,没有规定赔偿精神损害。
沈亮解释说,单纯的民事侵权,被告人只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而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但要承担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还要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在确定刑罚的过程中,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程度已经作为重要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刑罚的适用本身就是对被害人精神上最大的慰藉,如再进行精神损害的赔偿,就有重复评价之嫌。
他举例说,最为典型的就是性犯罪,如强制猥亵、强奸等案件,如果未造成身体上的损害,根本没有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可这类案件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创伤恰恰是最严重的。但是只要给被告人依法定罪处刑,就是对被害人精神最大的慰藉。
而且,从实践看,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案件,如杀人、抢劫致人死亡等,被告人基本都不具备较高赔偿能力,许多犯罪分子甚至就是为几百元钱而杀人越货!
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更好地帮助被害人,使其从巨大的创伤和阴影中走出来?沈亮告诉记者,解决的办法,不是不切实际规定更高的赔偿数额,在被害人物质损失都难以得到充分赔偿的情形下,再增加赔偿精神损失没有实际意义。“不能把判决和执行简单割裂开来。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利保护,不能完全依赖于一份没有执行可能的判决书。”
多位法官向记者表示,坚持用较高的赔偿标准,表面上看似乎强化了对被害方的权益保护力度,实际上却不但使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引发了诸多问题:由于大幅度提高了赔偿标准,一方面明显超出了绝大部分被告人的实际赔付能力,另一方面又使得被害方期望值过高,在可能的调解中往往不愿让步,更加大了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对于几经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的案件,法院不得不作出判决,但下判之后,因被告人被执行死刑或者入狱服刑,裁判通常根本无执行可能,被害人实际上仍得不到任何赔偿。
而如果只赔偿已造成的实际损害和必然发生的损害,一般案件大致在两三万元左右,从实践看,反倒更有可能让被害人及时拿到“救命钱”。
当记者问这一司法解释何时出台时,沈亮说:“法院内外认识还须进一步统一,我们当然是希望越快越好!”
“我们还应当看到,即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充分考虑到当前绝大多数刑事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按照较低赔偿标准执行,也还必然存在相当数量的案件,尤其是杀人、抢劫之类的重大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依然没有赔偿能力,刑事被害人依然拿不到任何经济赔偿。”沈亮告诉记者,“这就应当考虑采取国家救助的方式,帮助这些刑事被害人解决生活和医疗方面的迫切需求,体现国家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所以,在解决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和标准的同时,还迫切需要推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工作的开展和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