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所称节约能源,是指加强公路、水路交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公路、水路交通使用能源的各个环节,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路、水路交通节能管理体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办法》特别强调,“禁止购置、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不得将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
此外,交通用能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交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向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能源购入和消耗量;节能量;单位产品能耗或者产值能耗;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