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今天是: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至2015年全市毒品犯罪五个典型案例

浏览量:4267次

案例1:邹波君、周广才、张广庭、陈波、丁立强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0年1月至7月期间,由被告人张广庭出资,被告人周广才联系被告人邹波君在重庆购买冰毒共计5322.58克,被告人周广才又单独向邹波君赊购冰毒169.88克,被告人陈波在运输途中私扣部分冰毒。

被告人丁立强自2010年2月至7月期间,采取先赊购冰毒,卖出后再给张广庭钱的方式多次向被告人张广庭购买冰毒共计368克,并居间介绍王开礼(另案处理)、戚桂庆(另案处理)向张广庭、周广才购买冰毒共计72克。丁立强将部分从张广庭处购买的冰毒卖给被告人高田杨、张文旭等人。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波君、周广才、丁立强等明知是冰毒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波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他人运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邹波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广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丁立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0元。其他被告人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年不等的刑罚。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相关被告人死缓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邹波君死刑。

【典型意义】本案是近年来我市涉案毒品数量最大、人员最多、重刑适用率较高的一起毒品犯罪案件。邹波君是本案毒品的总源头,周广才、张广庭二人为共同犯罪,同为邹波君下线,陈波参与部分运输毒品行为,丁立强为张广庭下线,本案根据不同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别确定犯罪事实,并进行定罪量刑。

 

案例2:周利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0年12月26日下午,被告人周利携带塑料包装的冰毒四包从重庆乘坐K16次列车前往泰安交货。次日晚21时40分许,在泰安市泰山站出站口,架网守候的泰安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周利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包裹中查获白色晶体三包、淡黄色晶体一包,净重197.98克。经鉴定,三包白色晶体、一包淡黄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利受人指使,利用他人出资购买毒品后予以运输,共运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物品197.98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利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周利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毒品犯罪的罪名多是选择性罪名,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既可以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一并认定为犯罪事实进行定罪量刑,也可以单独进行定罪量刑。本案中,被告人周利在他人指使下实施了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虽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依法构成了运输毒品罪。

案例3:陈峰、高涛、李亮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5月28日期间,被告人陈峰多次向高方磊、邹坤、宗晨、周晓舟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26.2克。2013年年底至2014年5月28日期间,被告人高涛在明知陈峰及王广林贩毒的情况下,帮助陈峰贩卖及个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00.3克。2014年4月份起,被告人李亮在明知被告人陈峰贩毒的情况下,帮助陈峰向买家运送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3克。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高涛、李亮等人在明知陈峰贩毒的情况下而实施运送毒品的帮助行为,均构成被告人陈峰贩毒的共犯,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峰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亮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其他被告人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宣判后,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在多名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的毒品犯罪中,根据犯罪分子所起的作用不同,分为主犯和从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所起的作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陈峰与高涛、李亮等人形成一个相对固定的贩毒团伙,共同贩毒,其中陈峰既是贩毒的起意者又是出资者和所有者,毒品的购进和出售环节也是由其一人负责。其他成员均是在陈峰确定了毒品交易的相关环节之后被随机安排帮助陈峰向“买家”送毒,其中高涛还有帮助陈峰购毒的行为。被告人高涛、李亮等人在明知陈峰贩毒的情况下而实施运送毒品的帮助行为,均构成被告人陈峰贩毒的共犯,陈峰系主犯,高涛、李亮系从犯,故根据以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定罪量刑。

 

案例4:杨文涛、卢军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0年8月14日,被告人杨文涛到淄博市临淄区孙允光(另案处理)处,商定以每克200元的价格购买孙允光持有的毒品100克,后杨文涛驾车载孙允光来到泰安。当晚22时许,杨文涛在未支付钱款的情况下从孙允光处取走毒品100克。经被告人卢军介绍,在泰安市中医医院东门附近,杨文涛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卖给黎梦然、王明(二人另案处理)毒品51克,获利20 400元,后将2.16克毒品作为报酬送给卢军。杨文涛携带剩余的毒品返回孙允光处时被公案机关抓获,剩余毒品全部被缴获。经鉴定,从杨文涛身上缴获的毒品为45.8克,与其送给卢军的2.16克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文涛、卢军明知是毒品,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卢军明知杨文涛贩卖毒品而居间介绍他人购买,其与杨文涛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鉴于其在贩卖毒品犯罪过程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杨文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文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 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卢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 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犯罪分子贩卖毒品时一部分毒品已经交易完成,另有一部分尚未交易,对于犯罪分子持有尚未交易毒品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根据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定。本案中,杨文涛随身携带100克毒品先行贩卖51克后,送给被告人卢军2.16克作为报酬,剩余的45.8克被其带离现场后不久即被公安机关缴获,应属贩卖过程中被缴获,且证人孙允光的证言及被告人卢军的供述,充分证实杨文涛主观上系以贩卖为目的,因此,该行为应构成贩卖毒品罪而非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例5:王良君、杨晓、张勇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2年7、8月份,被告人王良君先后两次以每克38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杨晓出售冰毒170克,被查获冰毒158.91克,被告人王良君贩卖冰毒共计328.91克。

2012年7、8月份,被告人杨晓从被告人王良君处购买冰毒后,分别以每克500元至700元的价格,先后十二次向王健、张勇、宋帅、刘庆振等人出售冰毒11克,被查获冰毒106.99克、麻古0.23克,被告人杨晓贩卖冰毒共计117.99克、贩卖麻古0.23克。

2012年4月至7月,被告人张勇明知孙鹏飞(另案处理)、杨晓贩卖毒品,先后九次帮助孙鹏飞向王健出售冰毒共计9克,两次帮助杨晓向王健出售冰毒2克, 杨晓、王健请张勇免费吸食冰毒作为回报。被告人张勇贩卖冰毒共计11克。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良君、杨晓、张勇明知是毒品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勇在杨晓、孙鹏飞向王健贩卖毒品的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张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良君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晓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勇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本案中,据此认定被告人王良君贩卖毒品数量为328.91克冰毒,认定被告人杨晓贩卖毒品数量为117.99克冰毒和0.23克麻古。

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31号鲁ICP备09075619号-1

版权所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409号望山大厦四楼    邮编:271000     您当前是第38025497位访客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真:0538-8298362    E-mail:lantianlaw800@163.com    网址:www.lantian-law.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