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今天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答记者问

浏览量:2968次

一、制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背景、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法治建设发表系列重要论述,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体现了我们党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呈现涉及范围广、案件数量大、增长速度快、新型案件多、审理难度大等新特点,对我国民事审判和执行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2831,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自201311起施行。民诉法修改决定是自199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民事诉讼法作出的第一次全面修改,共有60条,修改条文近100处,新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规定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期限、行为保全、小额案件诉讼、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立案制度、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这次修改,有力地支持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极大地方便了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民诉法修改决定通过后,第一时间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局、室、办共计17个部门参加,正式启动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自20131月至2014年年底,起草小组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历时两年,先后经过全面论证、专题论证,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和建议,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和中国律师协会的意见,下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征求意见。解释起草工作历时两年,召开专题论证会、座谈会共计150余次,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起草工作。201412月,周强院长主持我院审判委员会经过五次认真细致讨论,通过了《民诉法司法解释》。

《民诉法司法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对确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加积极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力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民诉法司法解释》遵循的原则

在起草过程中,着重遵循了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坚持依法原则。确保《民诉法司法解释》符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精神,严格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的条文规定,在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限范围内作出解释。

第二,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小组妥善处理了统一制定和单独制定的关系:一是确立了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起草应当坚持“搞批发,不搞零售”的工作思路,即对1992年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民诉意见)进行全面修订,对此前有关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整合,对经过实践检验证明存在问题的部分条文在本解释中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以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便于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查阅、理解与适用;二是将民事诉讼法主要内容以及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内容写入统一的司法解释之中;三是对于统一司法解释难以涵盖的,确实需要单个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内容,可以另行制定更为细化的单个司法解释。如立案、证据、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可以再单独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的原则。一是突出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和修改的重要制度的落实,明确适用标准,细化具体程序;二是突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对于一些内部操作规范和诉讼文书样式的内容,原则上不规定在解释中,另行通过诉讼文书样式的修改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加以解决;三是突出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只针对民事审判执行中争议大,适用标准不一的内容进行解释,严格控制解释的条文数量,避免大而全,对于无害条款不作规定。

第四, 坚持注重听取意见、汇集多方智慧的原则。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高度重视听取地方法院,尤其是中、基层法院一线办案法官的意见,通过下发征求书面意见、邀请地方法院代表参加座谈会的方式,认真汲取全国法院的审判经验和司法智慧。同时,起草小组高度重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认真听取中国律师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送请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的意见,还邀请语言文字专家对解释内容乃至文字标点的进行研究推敲。对各方提出的意见,我们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并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反复修改。因此,也可以说,《民诉法司法解释》凝聚了全社会的法治智慧。

三、《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内容

《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

(一)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主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总书记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这次《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将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全文552条规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诉法司法解释》时,强调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兼顾公正与效率,重视程序的公开透明,落实“两便原则”等原则,使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和更具有操作性。

(二)关于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规定。起诉是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实现和维护其民事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诉权是当事人启动和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也是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本质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把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修改内容。新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两项重大诉讼制度以外,还通过完善起诉制度、证据制度、送达程序、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进一步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为贯彻落实民诉法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二是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三是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四是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五是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六是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

(三)关于保障司法公开的规定。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应当看到,审判公开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判决书应当写明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公众有权查阅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于保障和落实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二是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同时,作为与《民诉法司法解释》配套的成果,我们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操作性规则,以此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三是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四)关于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的规定。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先后出台了一些民事诉讼证据方面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细化和明确了证据方面的相关问题,为完善证据制度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立足于完善举证责任规则,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充分吸收了审判实践经验,从增加证据种类、专家辅助人制度、证据时限制度,到细化证人出庭义务、证据保全制度、鉴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对以下问题作出了新规定:一是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二是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三是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四是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五)关于切实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的规定。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是人民群众对民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期待,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基本要求。当前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十分突出,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明显增加,对进一步提高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之一是研究诉讼效率问题,并对相应的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简易程序,规定了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制度,规定了立案阶段繁简分流,完善了送达制度,修改了执行程序,这些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减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一是规定各个诉讼程序有关期间和送达问题,促使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二是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裁判文书简化等内容,积极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最新规定;三是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在立案阶段实行繁简分流的规定,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以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效率奠定基础;四是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申请人资格、提交材料及审查范围、审理方式等内容,缩短权利人实现担保物权的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六)关于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党的十八大报告对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落实这一要求,有必要从民事诉讼层面进行深化。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二是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对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四是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七)关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仅有一个条文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使公益诉讼制度能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是明确了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三是规定了告知程序。《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四是对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参加诉讼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五是协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六是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七是对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八是对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庭纪律的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案件的专门场所,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进入法庭,参与或者旁听案件审理,应当遵守法庭纪律,这是尊重法治权威、保障审判活动正常开展的当然要求,也是维护当事人参与诉讼权利的当然要求。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一直为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和尊重,绝大部分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能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但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这些问题引发了舆论关注。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在《92年民诉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基础上,对有关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2.《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答记者七问

一、关于公益诉讼的的问题。这次《民事诉讼法》解释出来以后,是否对公益诉讼立案难有一些正面的促进作用?解释还提到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问题。前一段时间,关于火车票丢失补票提起第一起消费公益诉讼,但是没有立案。根据1997年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运输规程制定的丢失车票补票的问题,对此有意见认为这是属于行政诉讼,像这种涉及到众多消费者利益,但又涉及到由以前的政企合一这种情形下出台的行政措施或者行政规定,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否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答:目前,对于民事公益诉讼,解释明确规定,要符合下面几个条件。一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二是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是要有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关于提起公益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要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目前,提起公益诉讼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话,法律规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提起诉讼,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进行。同时,关于公益诉讼还作了这么一项规定,就是告知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以后,应该在十天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这是我们要履行的一个义务。解释对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也作了规定,可能会有多个组织符合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那么有一个组织提起了公益诉讼以后,其他组织如果要参加,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申请参与公益诉讼。

另外,民诉法的司法解释里面对公益诉讼就调解、和解也作了相关规定,至于你刚才说的这个案子,现在案件本身我不作评价,那是要依法进行立案审查才能解决的问题,我只就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你的问题。

二、《解释》在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哪些规定

答:这次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如果说最新的,可能涉及到这么几项。第一,提起公益诉讼,这次专门作了公益诉讼,对当事人有了起诉的权利。

第二,按照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第三人由于不能规责于第三人过错的原因没有参加诉讼,原审的裁判又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第三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在第56条第三款专门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是一个全新的规定。我们这次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专门就第三人撤销之诉详细作了十几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这个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三,这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详细的对民诉法第227条所涉及到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民诉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如果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驳回了他的执行异议,案外人认为生效裁判文书侵害了他自己的合法权利,他可以提出案外人申请再审。

第四,同样是第227条,如果案外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认为原生效裁判文书并没有错,而是对执行标的提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行为的执行理由,那么他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这也是对他诉讼权利的保护。

第五,在诉讼权利方面,如果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愿意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他有权利直接向法院申请确认。我们这次对司法确认制度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除此之外,如果担保物权人为了实现他的担保的物权,他也可以按照特别程序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可以直接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当然,这里的权利比较多,就不好一一举例,大家可以阅读的时候会发现一些东西,主要先回答到这个地方。

三、《解释》规定对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有哪些新的变化?

关于小额诉讼,这次小额诉讼是这次民事诉讼法制定修改的一个亮点。修改后民事诉讼法162条专门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并实行一审终审的制度。目前,这个制度在各地的贯彻实施进展工作是不平衡的,上海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方面应该走在全国的前面,特别是浦东地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到了民事案件的24%左右。由于小额诉讼标的比较小,程序比较简单,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相应来说比较低,根据实践来看,这些小额诉讼程序施行比较好的地区,由此引发的申请再审和上访的情况很少。据我所知,还没有引发上访。民诉法解释为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十几条规定,以此进一步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的落实,对于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及时快捷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

四、《解释》对法庭纪律的修改完善情况。

答:对于法庭纪律方面,刚才我在通报的时候谈到了这个问题。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的地方,是当事人实现自己权利的一个公共场所,因此对于法庭秩序的维护,不仅是法官的责任,也是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同时也是旁听群众的义务。只有在一个比较和谐、比较稳定、有序的法庭之中,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才能很好的进行下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才能够得到保障。我们确实在审判中发现这样的情况,有的当事人为了自己胜诉的利益,未经法庭许可,私自录音录像,把它放在网上,有的放的不全面,单方面把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放在网上,对自己不利的方面不放在网上,结果误导了一些网民和读者。如果允许这种情况蔓延下去的话,对于对方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是不利的,对于法庭更好的解决民事纠纷也是不利的。所以,这次我们专门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我在前面也说到,未经法庭准许进行录音录像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予以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拘留罚款,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或者拘留。那么,同时司法解释里还规定,如果发现未经允许录音录像,法庭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如果拒不删除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实现他们的诉讼权利。

 五、请列举几个具体条款来说明一下《解释》是怎样确保程序公正的?

答: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条款比较多,涉及程序公正方面的内容也很多。这次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全文552条规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比如在怎么实现程序公正方面,首先在审级上,一审以后当事人可以二审,二审后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再审。对于再审申请被驳回以后,如果当事人还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等等。其次,在诉讼权利上,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方起诉,对方有权进行答辩。由于条文比较多,可以说每一条都涉及程序公平正义问题,大家可以认真阅读。

六、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一个配套的系统工程,除了这一部552个条文司法解释之外,还有哪些正在做的配套实施工作。

答:第一,对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同步进行修订。第二,对民事案件的案由也在同步进行修订。所谓民事诉讼的文书样式,如果通俗一点说的话,比如要起诉,起诉要有起诉状,对方要有答辩状,如果反诉的话还要有反诉状,如果申请担保还需要有一些保全的诉讼文书。从起诉开始,一直到案件审结,是由一系列的诉讼文书组成的。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制定了关于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现在诉讼文书一共有900多种,接近1000种。随着实践的发展,特别是这次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来以后,有一些新的制度,比如第三人撤销之诉、公益诉讼,等等,这些新的诉讼需要有新的诉讼文书样式与之配套。原来有的一些诉讼文书,由于各个审判部门也单独制定,不够规范。所以,我们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规范审判工作程序,从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保证案件的质量,这次同步进行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修订。我们力争尽快公布。

另外,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修订工作也在同步进行。所谓案由,就是起诉作为法院也好,当事人也好,是对案件的性质要有一个描述和科学的分类。打一个比方,就像我们到中药房抓药,有一个归类,有一个药方如何排列的问题。有了一个科学的案由以后,便于当事人起诉,便于人民法院进行案件的审判。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有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由于新的民事诉讼法特别是司法解释出来以后,增加了许多新的制度,所以相应的有一些配套的案由也需要补充。这项工作也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由研究室会同有关部门、业务庭室正在抓紧进行,希望尽快出台。

七、这部司法解释在保障司法公开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最高法院对司法公开是非常的重视,因为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推进这方面工作,一是审判程序公开,二是裁判文书公开,三是审判流程公开。这次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在这方面强化了一些规定。一个是关于公开审理。我们过去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一般一审普遍要求开庭,二审考虑到我们国家的经济基础的条件,法院案件比较多,审判力量有限,所以原来对二审的开庭,过去要求不是很严格。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次司法解释就对二审开庭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二审案件要尽可能的开庭,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这次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法。我们现在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能够公开的尽量公开,尽量方便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对案件的情况进行查阅。

第三,规范裁判文书的质量。刚才讲到,一个是诉讼文书,现在正在抓紧做,将来搞出来之后,从起诉一直到案件的终结,估计能有个上千种。

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31号鲁ICP备09075619号-1

版权所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409号望山大厦四楼    邮编:271000     您当前是第43269397位访客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真:0538-8298362    E-mail:lantianlaw800@163.com    网址:www.lantian-law.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