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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乘车人与网约车司机及网约车平台运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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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简介 

王群,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团支部副书记,山东科技大学(泰安校区)兼职讲师。执业期间,承办各类案件百余件,连续两年荣获区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案情介绍

20175282152分,网约车乘车人(以下简称:乘客)以某打车软件呼叫顺风车的方式,搭乘网约车司机(以下简称:司机)所有的小型轿车从山东省临沂市去往山东省泰安市。司机沿S31泰新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47KM+300KM处时,与同向护栏发生碰撞翻入同向排水沟内,至乘客受伤。经泰安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新泰大队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乘客不承担责任。同时,司机通过网约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注册了营运资格,注册时,签订了《顺风车服务协议》等相关注册文书,因司机和平台均未对乘客进行赔偿,故乘客将二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5218.73元。

案件结果

新泰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司机赔偿原告乘客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及检查费、交通费,共计:82791.91元。

二、驳回原告乘客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均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965元,由原告乘客承担65元,被告司机承担900元。

评析

本案虽然标的额不大,但是,由于其属于新的服务模式下产生的纠纷,所以,分析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本案的关键环节。我所律师代理本案中第二被告平台运营公司,通过分析,平台运行的顺风车服务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由合乘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合成提供者和合乘者根据展示的信息自由选择合乘对象,匹配成功后形成顺风车订单。

根据平台APP提供的《顺风车服务协议》第1.5条,“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如果用户的合乘需要信息被其他用户接受并确认,顺风车平台即在双方之间生成顺风车订单”。居间合同时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顺风车订单系由平台运营公司发布乘客信息,由注册司机发布司机路线进行匹配,合乘者通过查看软件展示的车主路线信息主动选择附近路线趋同的车主或者合乘者发布出行信息等待路线趋同的车主选择,平台运营公司提供信息展示和信息匹配功能,匹配成功后形成顺风车订单。在订单形成过程中,平台运营公司之负责发布信息而不主动对车主进行派单,仅向合乘提供者收取一定的信息服务费,符合举荐合同的特征。

所以,承办律师认为:平台运营公司与乘客和司机之间是居间法律关系,这一观点也得到法院的完全认可,并且在判决书中明确载明,最终,依据对各方主体法律关系的清楚分析,完全排除了我所委托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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