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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畸形没查出 泰安一医院被判赔两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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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泰安讯 为确保胎儿能够健康、正常的出生,怀孕两个月后石某先后6次在泰安某医院作胎儿B超、四维彩超检查,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正常,而婴儿出生后却发现其右手发育畸形。7月4日,记者从泰安市泰山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生效,医院被判赔偿原告石某夫妻精神抚慰金20000元。
  2009年2月,原告石某怀孕,为确保胎儿能够健康、正常的出生,石某在被告医院建立了胎儿健康查体档案,自同年4月至10月在该院多次作胎儿B超、四维彩超检查及胎儿的各项检查,其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正常,被告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未显示胎儿异常。后石某生育一男婴,医院在对婴儿作各方面检查时,发现婴儿右手发育畸形。为此,石某夫妻及其婴儿一起诉至法院,认为医院的不负责任,导致了肢体残缺的婴儿的出生,同时给全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医院存有严重的过错,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0余万元。
 
  被告医院辩称,本案系不当出生案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原被告认可,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经鉴定认为,孕妇石某在某医院行B超检查期间,医院方存在未尽相关注意义务之过错,过错与其损害后果(缺陷儿生出)间有因果关系,若医方能够注意仔细观察,是可以发现胎儿右手发育畸形的。鉴于B超检查时发现其掌骨和指骨有一定难度,故过错参与度拟为20%-30%。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石某与某医院发生法律关系时,其子尚未出生,只是母体中的胎儿,无民事权利能力,亦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子自受孕时即患残疾,其残疾原因是先天性残疾,某医院对石某所做的医疗行为与其子的残疾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对其子本人身体不构成侵权。石某到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和保健,双方建立医患关系。医院作为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机构,在对石某行B超检查期间存在未尽相关注意义务之过错,以致未能发现胎儿右手发育畸形。鉴于B超检查发现胎儿掌骨和指骨有一定难度,某医院的医疗缺陷行为与石某产下缺陷儿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某医院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石某夫妻的优生优育选择权,综合本案事实,认定被告对婴儿的“不当出生”承担25%的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石某夫妻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2205.38元,驳回石某之子的起诉。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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